一字之差引糾紛,福斯潤滑油訴福潤斯侵權案二審有果!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維權打假 - 商標維權
不久前,福建高院對福斯公司起訴福潤斯(廈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稱福潤斯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福潤斯公司等3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潤滑油產品上使用與福斯公司“福斯”“FUCHS圖文”等多件商標(下稱涉案商標)近似標識等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3被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80萬元;福潤斯公司將“福潤斯”登記注冊為企業名稱的行為構成對福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其須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同行對簿公堂
“福斯FUCHS”是頗具知名度的工業潤滑油品牌,于20世紀80年代正式進入中國市場,并于2006年在上海成立了福斯公司。福斯公司具體負責“福斯FUCHS”品牌在中國的產品推廣、運營和知識產權維權等。
福潤斯公司登記成立于2014年,主營業務包括汽車機油及潤滑油等產品,該案其他被告廈門市某科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某科公司)系福潤斯公司的關聯公司,上海某帝潤滑油有限公司(下稱某帝公司)的主營業務同樣為工業潤滑油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
2023年8月,福斯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福潤斯公司等3被告共同起訴至一審法院,并索賠200萬元。
福斯公司代理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福斯公司提起訴訟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3被告分工合作,在其生產、銷售的潤滑油產品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福潤斯石化及圖”“福潤斯石化”“福潤斯”等標識(以下統稱被訴侵權標識),該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其次,福潤斯公司將“福潤斯”登記為企業字號,不僅與福斯公司的企業字號“福斯”近似,還與涉案商標近似,此舉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再次,被訴行為已持續多年,福斯公司多年前就曾發函正告,但收效甚微。
對于福斯公司的起訴,3被告均否認侵權,并與原告進行了激烈辯論。福潤斯公司辯稱,被訴侵權標識中有兩件標識系規范的企業字號簡稱,并非商標性使用,并未單獨、突出使用“?!薄八埂倍?,而“臺灣福潤斯”標識系第三人所銷售的被訴產品包裝上的字樣,與福潤斯公司無關;“福潤斯”企業字號與“福斯”字樣不同,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科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系第三人銷售,與其無關。
某帝公司辯稱,其與福潤斯公司、某科公司就被訴侵權產品沒有任何交易往來及意思聯絡,不構成共同侵權,福斯公司認為其與上述二公司長期、共同參與侵權,屬于共同侵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侵權行為成立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標識中的“FURICHS”等標識與涉案商標中的“FUCHS及圖”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對其附著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兩者構成近似商標;被訴侵權標識中“福潤斯石化”等標識中顯著識別文字“福潤斯”雖然包含了“?!薄八埂眱蓚€字,但并非對涉案商標中顯著識別的文字“福斯”內容的完整使用,不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近似。此外,“福潤斯”與“福斯”的文字構成存在一定差異,兩者不相同,也不相似,因此,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某帝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去除庫存侵權產品上的“FURICHS及圖”標識,賠償福斯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30萬元;福潤斯公司賠償福斯公司5萬元。
一審判決后,福斯公司與福潤斯公司、某帝公司均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福斯公司請求改判支持原審全部訴訟請求;福潤斯公司、某帝公司則堅稱自己未侵權。
福建高院結合在案證據,于近日作出上述二審判決,撤銷了原審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對于該案二審判決結果,福斯公司代理人表示,該案二審合議庭對商標的比對、被訴侵權主體之間的關聯、證據的查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全面審理,對一審判決結果進行了改判,不僅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讓侵權主體付出了法律代價,更為重要的是凈化了工業潤滑油市場,改善了營商環境,為福斯公司持續深耕中國市場提供了充足的信心和動力。
福潤斯公司和某帝公司代理人均婉拒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釋法緣何改判
二審判決認定被訴行為既構成商標侵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據是什么?對此,記者采訪了該案二審合議庭。
該案二審合議庭法官表示,在被訴侵權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上,截至該案訴訟發生時,部分涉案商標已使用長達30多年,經過權利人的持續使用和宣傳,涉案商標已在工業用潤滑油產品上具有了較高知名度?!案櫵埂薄案櫵故钡缺辉V侵權標識,完整包含“福斯”,在呼叫、文字構成方面與“福斯”相近。雖然“福潤斯”文字中含有“潤”字,但在潤滑油產品這一特定的對象和使用場景下,易造成混淆誤認。此外,被告在未獲得商標注冊的情況下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FURICHS及圖”標識,擅自標注有商標標識,顯然意在混淆相關消費者。因此,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在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該案二審合議庭法官表示,該問題實際上涉及兩個企業名稱權權利沖突的問題。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按照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基本原則進行。從時間順序來看,福潤斯公司的企業名稱使用時間大大晚于福斯公司;從主觀過錯來看,現有證據表明,“福斯”字號在福潤斯公司成立時,在相關行業內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福潤斯公司對其企業字號的命名原因缺乏合理的解釋,其主觀上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度、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故意;從使用后果來看,二者在市場上同時出現,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于3被告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問題,現有證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實在整個侵權環節中,由福潤斯公司與某科公司共同惡意申請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并在某帝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上進行使用,福潤斯公司與某科公司負責企業及產品宣傳,3被告就侵權產品的銷售地域還做了具體分工。因此,足以認定3被告通過分工合作、緊密配合的方式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痹摪付徍献h庭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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