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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鎳發明專利侵權案大翻盤

發布時間:2013.10.29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一件專利逼退了世界巨頭”,在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SZ600478,下稱科力遠公司)訴英可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下稱英可大連公司)和英可高新技術材料(沈陽)有限公司(下稱英可沈陽公司)侵犯“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專利號為ZL95102640.2)發明專利權案中,當前者在一審、二審中均取得勝訴時,曾經有人這樣形容。然而,這起訴訟最終結局卻令人大跌眼鏡: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的再審作出判決,撤銷了此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的一審、二審均認定兩家英可公司侵犯科力遠公司專利權的判決結果,改判為駁回科力遠公司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40余萬元。

  

  從2008年11月至今,這起歷時5年的訴訟終于劃上句號。時過境遷,兩家英可公司曾經的控股合資方——世界第一大礦業巨頭巴西淡水河谷早已選擇退出,兩家英可公司在海綿狀泡沫鎳市場分一杯羹的想法早已煙消云散,進行股權重組并分別更名,而科力遠公司則成功鞏固了其海綿狀泡沫鎳世界第一的位置?!罢嬲膭倮呤强屏h公司”,兩家英可公司再審代理人、北京聯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蔣洪義說。

  

  一件專利逼退世界巨頭

  

  泡沫鎳也是制造鎳鎘電池和鎳氫電池的最佳電極材料之一。2008年11月,國內最大的泡沫鎳電池材料制造商科力遠公司發動攻勢,將矛頭對準在這個行業上升勢頭迅猛的兩家英可公司,以侵犯其擁有的“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權為由,將兩家英可公司起訴至長沙中院。同時,科力遠公司還以兩家英可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湖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偵辦。

  據了解,英可大連公司及英可沈陽公司均為世界第二大鎳生產商和重要的銅、貴金屬和鈷的生產商——加拿大英可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后加拿大英可公司被世界第一大礦業公司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收購,英可大連公司和英可沈陽公司也轉為巴西淡水河谷旗下控股企業。兩家英可公司的主要產品都是海綿狀泡沫鎳,正是這種產品的生產方法被科力遠公司指控侵犯其“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權。

  “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是吉林大學于1995年3月11日向原中國專利局申請的一件發明專利,該專利公開日為1995年10月11日,授權日為1998年9月12日。此后,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經多次變更,直到2008年8月15日變更為科力遠公司。

  在專利侵權案中,長沙中院經審理后,于2009年9月29日分別對科力遠公司訴英可大連公司及英可沈陽公司侵犯“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上述兩家英可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的生產泡沫鎳的方法落入科力遠公司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侵犯了科力遠公司的專利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要求英可大連公司及英可沈陽公司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其中英可大連公司賠償科力遠公司經濟損失2981余萬元,英可沈陽公司賠償科力遠公司經濟損失2477余萬元,合計5400余萬元。

  2010年6月,湖南高院對該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面對湖南省兩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兩家英可公司的控股合資方巴西淡水河谷選擇了退出,他們從兩家英可公司撤出了資金,一走了之。而兩家英可公司的生產經營則完全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銷售額大幅下滑,原本占據國內泡沫鎳差不多1/3的市場份額不復存在,上百名員工離開公司,企業被迫進行股權重組,分別更名為愛藍天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下稱愛藍天大連公司)和愛藍天高新技術材料(沈陽)有限公司(下稱愛藍天沈陽公司)。

  

  最終勝訴者已痛失市場

  

  兩家愛藍天公司隨后委托知名專利訴訟律師、北京聯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蔣洪義和劉永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他們認為,一、二審判決的認定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和“捐獻原則”;在對技術特征進行比對的過程中,存在比對對象錯誤、濫用等同原則等明顯錯誤。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書,認定湖南高院針對科力遠公司分別訴愛藍天大連公司和愛藍天沈陽公司專利侵權訴訟作出的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指定由江蘇高院再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執行原判決。

  江蘇高院于2011年10月26日、2012年3月14日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兩家愛藍天公司請求撤銷長沙中院和湖南高院針對該案的兩審判決,駁回科力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決由科力遠公司承擔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科力遠公司則請求法院駁回兩家愛藍天公司的再審訴求。

  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專利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某項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必要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則不認為其構成專利侵權。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等同特征是指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對照上述規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兩家愛藍天公司涉案技術方案中一項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兩家愛藍天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其他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不再進行審理。

  江蘇高院據此認定湖南高院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2013年6月底,江蘇高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此前湖南高院和長沙中院作出的兩審判決,駁回科力遠公司訴訟請求,由科力遠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共40萬余元。

  雖然峰回路轉,最終贏得了這起標的巨大的專利侵權訴訟,但如今的愛藍天公司早已今非昔比。實力雄厚的合資方退出,曾經一度占據國內泡沫鎳大約1/3市場份額的輝煌業績不復存在,“真正的勝利者不是贏得訴訟的愛藍天公司,而是科力遠公司。幾年下來,他們僅僅付出了幾十萬元的訴訟費,就將一家冉冉上升的行業競爭對手直接置于死地?!眱杉覑鬯{天公司再審代理人蔣洪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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