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牙膏被“傍”維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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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牙膏被“傍”維權失敗
發布時間:2013.11.21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2003年10月27日,李國平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770797號“黑人HEIREN”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9類“瓷磚”等商品上。第960658號商標系“黑人”純文字商標,于1992年4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類“牙膏、牙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17年3月13日,第1260153號“黑人”加背景組合商標,于1997年11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類“香皂”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19年4月6日,目前上述兩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商標權人均為好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維公司)。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后,好維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認為,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模仿馳名商標的證據不足,故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好維公司不服商標局裁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認為:在案證據可以引證商標在“牙膏”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未達到馳名商標程度。被異議商標的漢字和漢語拼音與引證商標漢字組合相同,但引證商標“黑人”是固定漢字搭配,獨創性較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瓷磚”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被異議商標采用中文“黑人”及漢語本身無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故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好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裁定。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好維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主要理由仍是基于其損害了其在先使用和注冊的“黑人”系列商標的相關權利并可能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故該理由仍可歸結為對特定民事權益的損害而非對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消極影響,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適用條件。二、好維公司提交的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證據中,部分證據的形成時間及證明事實發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部分證據系原告及相關聯公司的自制文件且缺乏佐證,盡管可以證明“黑人”系列商標在牙膏商品上在中國境內的使用歷史悠久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據此,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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