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老鼠”阻擊“百變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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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阻擊“百變米奇”
發布時間:2013.12.06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卡通形象“米奇老鼠”,又稱米老鼠或米奇,為全世界的小朋友所鐘愛和喜歡。福建省一家名為開心米奇(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開心米奇公司)的企業因在第25類商品上獲準注冊“百變米奇”商標,遭到米奇的主人——美國迪士尼企業公司提起的商標爭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就該爭議案作出裁定,對“百變米奇”商標在嬰兒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其余商品予以撤銷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該案塵埃落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據了解,爭議商標為第3758428號“百變米奇”商標,由自然人祁小秋于2003年10月申請注冊,2006年8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該商標后經轉讓至福建晉江豪等鞋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后更名為開心米奇公司。 2009年4月,美國迪士尼企業公司引證多件在先核準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的“米老鼠”“MICKEY MOUSE”商標,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商評委審理后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裁定爭議商標在嬰兒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其余商品予以撤銷。開心米奇公司隨后針對該爭議裁定結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后,開心米奇公司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為“百變米奇”文字商標,其中的“米奇”與引證商標“MICKEY”發音近似,對于中國相關公眾而言,“米奇”與“米老鼠”“MICKEY MOUSE”均指代同一卡通形象。爭議商標中的“百變”僅對“米奇”起到修飾作用,不足以使爭議商標的含義與“米老鼠”“MICKEY MOUSE”產生實質差異。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時易使消費者造成混淆,二者已經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商評委的裁定獲得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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