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龍”斬殺“茅臺貴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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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龍”斬殺“茅臺貴州龍”
發布時間:2013.12.24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貴州龍黔威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龍黔威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商標行政糾紛案,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據悉, 2004年6月29日,龍黔威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4142847號“貴州龍”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精飲料等。而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臺酒廠集團公司)系第1735119號“茅臺貴州龍”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針對被異議商標,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異議申請。2012年2月7日,商標局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為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龍黔威公司不服該裁定,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維持該裁定。
龍黔威公司不服裁定,訴至北京一中院,稱其被異議商標早于引證商標使用;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請求法院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有文字“貴州龍”,僅被異議商標中“龍”字的字體為中文繁體,兩者在含義上無明顯差異,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為二者標示的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認,故兩商標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