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把握商標滑稽模仿的判斷標準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米其林集團總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產商和全球500強企業之一,原告出版的《米其林紅色指南》每年為法國的餐館評定星級,推出米其林星級評定體系。
近年來,《米其林紅色指南》的中文版也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該《指南》使用了包含米其林輪胎人和“MICHELIN”字樣的圖文組合商標。原告先后將輪胎人、“MICHELIN”和“米其林”等商標及組合注冊在第12類(車輪胎)、第16類(印刷品、期刊、書籍、指南、放在咖啡桌上的精裝圖文書籍等)、第35類(廣告宣傳等)、39類(旅游服務)商品或服務上。
2010年,原告發現被告上海和舟廣告有限公司在其《城市漫步》雜志的第38、39頁登載了名為《2010年Micheling上海指南》的文章,該文章篇頭提到“就上海所有的法式餐廳,我們新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評級指南……”。文章介紹了上海10余家法式餐廳,對餐廳標注了星級,從1級到3級不等,并標明了各自的地址,其中大部分還標明了聯系電話和網站。在文章中使用了輪胎人手持餐具的大幅圖片,并使用了“MICHELING”文字與輪胎人圖形組合。原告認為被告所使用的上述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判決支持原告訴請。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法官評析】
本案主要反映了一個法律問題:商標合理使用與商標侵權的界限如何確定?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被告在被控侵權雜志文章篇頭提到“就上海所有的法式餐廳,我們新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評級指南……”。這種看似戲謔模仿的表述,是否屬于商標合理使用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構成商標合理使用時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滑稽模仿應為非商業性使用
滑稽模仿必須是對他人商標的非商業性利用。具體而言,如果使用他人商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吸引消費者或者提高知名度,而沒有或者很少有滑稽模仿的意圖,就會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證據表明,被告的涉案月刊《城市漫步》的發行量為6萬冊,而且發放于全國各地的酒店、餐廳、酒吧等涉外場所,雖然大部分系免費發放,但在多處使用與米其林圖文商標高度相仿標識的頁面上介紹了上海10余家法式餐飲店鋪,而且列明了各自的地址,其中大部分還列明了聯系電話和網站。這就在客觀上構成了對上述店鋪的商業推介,使得對米其林商標的模仿使用構成了一種商業意義上的利用。
滑稽模仿不能構成混淆
滑稽模仿的標識必須不與他人原有商標構成混淆。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沒有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類別上使用;二是在外觀上不構成近似。本案中,將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比對后可以發現,被告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在“MICHELIN” 文字后多一個“G”字母且發音近似。因此,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整體均構成近似,而且,近似程度達到了讓消費者難以區分的程度,既沒有實現讓消費者成功區分的戲仿效果,又跨入了他人商標權的禁區。
滑稽模仿須達到幽默效果
滑稽模仿必須達到了明顯的諷刺、幽默效果?;7碌哪康牟皇菫榱宋妼7抡叩年P注,而是要讓公眾對于被滑稽模仿商標的文化象征產生新的效果和理解,如果不能達到這種效果,則模仿行為就不能構成成功的滑稽模仿,反而會有搭他人商譽便車的嫌疑。例如本案中,如果從米其林的餐飲評定等級與餐飲行業的關系這個角度進行模仿和諷刺,可以達到真正的滑稽模仿效果,但是被告卻在涉案雜志的相應文章頁面上大量使用與原告商標高度相仿的圖文標識,使得消費者產生了強烈的混淆,雖然在文章的開頭有類似“我們新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評級指南……”這樣的表述,但微弱的提示作用不足以抵消圖文標識對消費者產生的顯著混淆效果,因而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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