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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侵權糾紛一審有果

發布時間:2014.07.04 新聞來源:
      72日上午,隨著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宣判,備受業界關注的“友阿”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本報2014214日第5版曾作相關報道)暫告一段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河北省邯鄲市自然人索儷榕(曾用名索肖茹)的上訴請求,認定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阿股份)使用“友阿”服務標識的被訴行為未構成對索儷榕持有的“友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了解,索儷榕訴稱,其于200612月經核準注冊第3971159號“友阿”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廣告等服務上。其后,索儷榕發現友阿股份已經在其旗下商場分別使用“友阿百貨”“友阿電器”“友阿奧特萊斯”“友阿春天”字號,并在其APP應用上使用“友阿微購”“玩購友阿”字樣,在其股票上使用“友阿股份”的簡稱。索儷榕認為,友阿股份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友阿股份則表示,索儷榕于2004年申請注冊涉案“友阿”商標之前,友阿股份的控股股東湖南友誼阿波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友阿”具有在先權利。友阿股份在2004年成立后,先后承繼了其控股股東的全部百貨零售門店,與此同時被告也承繼了其控股股東百貨零售品牌;并且從標識組成要素上看,索儷榕的注冊商標與友阿股份的標識存在較大差異,從雙方標識的顯著性、知名度看,不存在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的可能,因此二者并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其不構成商標侵權。

  對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友阿”標識系友阿股份在先使用的服務標識即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已經產生現實的識別作用,承載了友阿股份經營的商譽,友阿股份對該文字的使用行為,系基于自己經過合法經營產生的無形資產,不構成對索儷榕持有的“友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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