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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關于送達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4.07.07 新聞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了申請人郵寄專利申請文件的起算日期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送達的時間規定:

  一、申請人郵寄專利申請文件的起算日期的規定:

  1、以寄出的郵戳為遞交日;

  2、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其起算日期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計算:

  1、第三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被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2、第四款規定: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之日為送達日;

  3、第五款規定: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的,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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