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領隊的法律問題
一、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是旅行社設立條件之一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應當具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1、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
2、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的導游;
3、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br>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執行《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3〕280號)二、關于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的設立
1.“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許可條件。
二、取得導游證、領隊證條件(一)、導游證取得條件
1、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導游協會、旅游協會成立的導游分會或者內設的相應工作部門注冊。
根據《旅游法》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br>《國家旅游局關于執行《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3〕280號)“四、關于第三十七條導游證的取得
1.導游資格考試繼續按現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是指訂立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3.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未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申請導游證,應當依法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跋嚓P旅游行業組織”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導游協會、旅游協會成立的導游分會或者內設的相應工作部門。
(二)、領隊證取得條件
1、取得導游證;
2、大專以上學歷;
3、與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相對應的語言能力;
4、2年以上旅行社相關崗位從業經歷。
在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領隊證的人員,在2016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條件?!?br>根據《旅游法》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br>《國家旅游局關于執行《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3〕280號)“五、關于第三十九條領隊證的取得
1.相應的學歷,是指大專以上學歷;相應的語言能力,是指與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相對應的語言能力;相應的旅游從業經歷,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關崗位從業經歷。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領隊證的人員,在2016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條件?!?br>
三、旅行社聘用導游、領隊的義務規定和對導游領隊的權益保障1、旅行社應當與導游、領隊簽訂勞動合同;
2、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3、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兼職導游,旅行社應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
5、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旅游法》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br>《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二條:“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br>
四、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中涉及導游領隊的法定義務1、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團隊,應當安排導游或者領隊全程陪同
根據《旅游法》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br>第六十條第三款:“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br>《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br>2、不得要求導游、領隊承擔接待費用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br>《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一)墊付旅游接待費用;(二)為接待旅游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三)其他不合理費用?!?br>
五、導游、領隊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1、 不得私自承接業務
《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br>2、 配證義務、文明執業義務、尊重游客義務、告知提示義務
根據《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br>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約和禮儀?!?br>3、 旅行社及導游、領隊的要求履約權、配合權、拒絕權、制止權等權利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實提供旅游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 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違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br>4、導游、領隊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強迫購物或者自費
《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br>《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br>《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二)增加或者變更旅游項目的;(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四)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br>《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br>《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br>5、安全告知及報告義務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br>《旅行社條例》第四十條:“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br>《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游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br>
六、旅行社及導游、領隊違反法規的法律責任
如旅游法與旅行社條例沖突的,應當適用旅游法的規定。
(一)、旅游法的規定
《旅游法》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br>第九十八條:“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br>第九十九條:“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br>第一百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br>第一百零一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br>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br>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br>(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br>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br>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ㄒ唬┚懿宦男新糜魏贤s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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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垓_、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br>《旅行社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br>《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ㄒ唬┌l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ǘ┞眯猩缃M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ㄈ┞眯猩缃哟刖陈糜蔚穆糜握叻欠艟硟?,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