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建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法律法規 - 商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作為較晚確立《商標法》的我國來說,在商標取得模式上采取了國際上通用的商標注冊主義,從而導致注冊是使得商標獲得保護的唯一途徑。而對于未注冊商標的立法保護力度小,不完善。目前我國立法對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規定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對于未注冊商標的規定不完整,目前法律規定的只有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普通未注冊商標尚未予以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主觀判斷占較大比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其次,商標在先使用人只有在注冊商標是在惡意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的時候才有權利根據法律予以禁止或者是申請撤銷,而在”善意”的情況下,要如何解決,法律并未進行規定。
再次,商標在先使用人采取的維權手段比較單一,力度小,只有為注冊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有權采取禁止使用,其他在先使用人只能采用申請撤銷這樣程序性的維權手段。
與國外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規定相比較,我國的商標先用權的規定尚有許多的不足,需要我們在以本國環境為基礎,借鑒國外經驗予以完善。下面就針對我國商標立法提出幾點完善的建議。
首先,堅持商標注冊主義模式,明確商標先用權。與英美國家的商標注冊主義與商標使用主義混合的商標取得制度不同,我國采取的是單一制即商標注冊主義。因此對于英美國家對商標先用權的保護,我們不能全面吸收借鑒,要有選擇的移植。在堅持注冊主義的單一制原則下,建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明確商標在先使用權人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的權利。這里的原有范圍包括原有的商品范圍和原有的地域范圍。
另外,權利講究平衡,對于商標在先使用權不能一味保護,還要做出一定的限制,即若中間出現中斷使用超過一定年限,則喪失對商標的繼續使用。對于法律的”具有一定影響”進行擴大解釋,進一步明確其與普通未注冊商標的區別??s小司法實踐中在這方面的自由裁量,確保司法的公平和公正。以上是實體方面的,另外在程序方面也要進一步完善,在商標核準注冊時嚴格審查,對于撤銷權的行使主體,不僅僅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在先使用的一定影響的商標,還應該包括一定范圍內為公眾所熟知的未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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