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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懷瑾身后事:我的版權授權誰?

發布時間:2014.08.27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2012929日,著名文化學者南懷瑾在蘇州太湖大學堂與世長辭,享年95歲?,F在距南懷瑾去世已近兩年,但圍繞他的遺產歸屬的糾紛卻遠未平息。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南懷瑾次子南小舜提請的再審申請,內容為南小舜訴浙江瑞安市新華書店有限公司(下稱“瑞安新華書店”)和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復旦大學出版社”)侵犯南懷瑾的著作權。

在此之前,訴訟雙方分別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過兩次交鋒。在瑞安法院的一審中,南小舜勝訴。而一審判決后,復旦大學出版社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復旦大學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一些新證據。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證據表明復旦大學出版社已經獲得復制、發行南懷瑾作品的合法授權,因此駁回了南小舜在一審階段的訴訟請求。

“南師”辭世糾紛顯現

被尊稱為“南師”的著名學者南懷瑾,1917年出生于浙江省樂清市,一生致力于弘揚中國傳統文化,曾創辦東西方文化精華協會總會、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國維吉尼亞州東西方文化學院、加拿大多倫多中國文化書院、香港國際文教基金會等,并著有《論語別裁》《孟子旁通》《老子他說》等70多部著作。

1990年南懷瑾的著作首次在中國大陸出版,隨機掀起一股“南懷瑾熱”。在此之后大陸多家出版社陸續出版了南懷瑾多本著作。2001年,南懷瑾入室弟子郭姮妟繼而成為南懷瑾的簡體版著作權代理人。此后,郭姮妟以代理人身份與復旦大學出版社新簽訂11本書的出版合同,再加上此前13本書的再版合同,復旦大學出版社一共獲得南懷瑾24本書的出版權。

2012929日,南懷瑾在蘇州逝世。幾乎同一時間,復旦大學出版社將包括《論語別裁》《孟子旁通》在內的南懷瑾著作匯編為《南懷瑾選集》出版。復旦大學出版社表示已經獲得合法授權,但這一說法并未得到南小舜的認可。

據了解,南懷瑾共有子女六人,經其子女自愿協商,確定南小舜和南一鵬分別為南懷瑾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遺產的唯一繼承人。據《華夏日報》報道,據統計,南懷瑾目前共有《論語別裁》《禪海蠡測》《老子他說》等涉及儒、釋、道三家之學的近6070多本著作,以簡繁體字出版發行,每年版權費幾近千萬元計。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南懷瑾的手稿、音頻資料尚未整理出版。

南懷瑾辭世之后,201211月份,南懷瑾6個子女統一委托南懷瑾之子南國熙為代表,辦理所有與遺產繼承相關的事項,此后南國熙以南懷瑾全體繼承人和南懷瑾文教基金會的名義向包括復旦大學出版社在內的多家出版社發送了函件,表示需要了解南懷瑾著作的出版合同、版稅情況,并希望溝通和完善繼承人授權的事。而復旦大學出版社在接收函件后作出的回應卻未能讓南懷瑾家人滿意。

版權歸屬一波三折

20134月,南小舜以復旦大學出版社和瑞安新華書店侵害著作權為由,向瑞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停止復制、發行《南懷瑾選集》。

在一審中,瑞安法院認為,南小舜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南懷瑾死亡后,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相關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而復旦大學出版社、瑞安新華書店均未能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因合法授權而獲得相關復制、發行權利,因此,在一審中南小舜勝訴。

一審判決后,復旦大學出版社向溫州市中院提起上訴。201310月溫州市中院受理此案,并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復旦大學出版社又向法庭提交了18組新證據。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南小舜作為南懷瑾的兒子,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并已依法成為涉案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繼承人。然而,證據表明,南懷瑾曾明確將其在中國大陸境內所有作品的著作權事項全權委托給郭姮妟,且郭姮妟具有轉委托權。臺灣老古文化公司在獲得郭姮妟授權后,有權授權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南懷瑾選集》。法院認為南小舜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駁回了南小舜的訴訟請求。

南小舜此后向浙江高院提起再審申請,前不久,法院立案受理了再審請求。

證據效力受到質疑

據了解,復旦大學出版社在二審中向法庭提交了18組新證據。其中有兩份證據十分關鍵。一份是南懷瑾在2001131日,授權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全權代理所有作品在中國大陸境內的著作權事宜的委托書。另一份是20127月,老古文化公司與復旦大學出版社簽訂的《南懷瑾著作再版合同書》。復旦大學出版社認為,這兩份證據都證明,復旦大學出版社已經獲得復制、發行南懷瑾作品的合法授權。

“首先,南懷瑾在2001131日簽訂的授權書僅僅是對郭姮妟個人的授權,并不是對臺灣老古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的授權。因為根據我們在臺灣的查證,在2001年,郭姮晏當時并不是臺灣老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事實有誤。二者在法律關系上有本質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蹦闲∷创砣?、上海友禾律師事務所律師鄔鐵軍向記者表示,“而且,郭姮妟雖然獲得了轉委托權,但是在這一案件中,復旦大學出版社二審提供的許可使用證書并不是許可使用合同,而這份所謂的許可使用證書實質上只是一份證明,郭姮妟證明臺灣老古公司享有南懷瑾作品在中國境內的專屬權,而復旦大學出版社始終沒有出示郭姮妟與臺灣老古公司之間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而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特別是專屬使用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span>

同時鄔鐵軍向記者表示:“郭姮妟200168日出具的許可使用證書,在中國臺灣認證的時間是2013111日,其時間的真實性值得懷疑。根據我本人去中國臺灣面見馬友敏公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向該公證人查詢,當時郭在該公證人處一共辦理了5份原件認證,這就引起很大的疑問,因為郭不可能在12年前準備5份(兩岸公證認證文書往來至少5份)許可使用證書(實為證明)到12年后再去公證處認證,有悖邏輯。如果郭姮妟考慮的這么長遠,她完全可以與臺灣老古公司早在200168日前簽訂一份許可使用合同,直接證明即可,何需這么麻煩?顯然郭根本沒有與臺灣老古公司簽過什么許可使用合同,只因遇到訴訟,而法律規定郭姮妟的代理權又因南懷瑾的辭世而終止,無奈只能采取這樣的方法補充?!?/span>

截至發稿,記者尚未能與復旦大學出版社與郭姮妟取得聯系。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記者 趙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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