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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蘇菲·麻莎”商標糾紛看名人姓名的商標權保護

發布時間:2016.04.19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自然人的姓名主要由文字或字母組成,在具有顯著性且沒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具有商標的可注冊性。但是,公眾人物由于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個人聲望,其姓名在體現姓名權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還表現出巨大的財產利益。若未經公眾人物授權同意,將其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會對其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以及其他不良影響,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2013年2月,法國籍著名電影演員蘇菲·瑪索(Sophie Marceau)以上海昂寇爾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昂寇爾公司)申請注冊的“蘇菲·麻莎SOPHIE MARCEAU”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侵犯其姓名權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蘇菲·瑪索對“SOPHIE MARCEAU”享有姓名權,他人無權對該姓名進行不當使用。而被異議商標主體部分與蘇菲·瑪索的姓名完全相同,次要部分則是“蘇菲·瑪索”的音譯,昂寇爾公司未經授權將蘇菲·瑪索的姓名作為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侵犯了蘇菲·瑪索的姓名權。若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據此,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取得的“姓名權”。一般來說,自然人的姓名是區別自然人的文字符號和標記,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組成,絕大多數情況下符合申請注冊商標的基本特征。然而,因公眾人物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個人聲望,名人姓名還表現出較大的財產利益。

  蘇菲·瑪索曾代言化妝品、珠寶等國際時尚品牌,將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會使相關消費者聯想到蘇菲·瑪索,誤認為系由蘇菲·瑪索直接提供或經其授權。如果將“蘇菲·瑪索”申請注冊為商標,可能會誤導公眾,損害消費者權益,不僅對蘇菲·瑪索的利益和聲譽造成侵犯,對于市場競爭來說亦顯失公平。

  目前,實踐中對于與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采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未經授權使用與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會使相關公眾將其使用商品與該知名人物產生關聯,從而能導致混淆誤認,此類商標通常會被認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而被駁回注冊申請或撤銷注冊。

  2006年8月,自然人郭晶以其在服裝、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郭晶晶”商標,系合理行使其自身姓名權的行為,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遭到駁回。郭晶隨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郭晶晶”與我國著名跳水運動員郭晶晶的名字相同,指定使用在服裝、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系經跳水運動員郭晶晶授權或者與其存在其他的聯系,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不良影響。郭晶雖主張其曾用名為“郭晶晶”,但由于缺乏相應的證據,因此郭晶申請注冊“郭晶晶”商標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同時,跳水運動員郭晶晶是否使用其姓名進行商業化運作,并不影響涉案商標“郭晶晶”會誤導公眾的后果。綜上,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在第1132643號“張學友zhangxueyou及圖”商標爭議案中,商評委裁定認為:因爭議商標文字與香港藝人張學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其姓名已為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類商品與后者所從事的演藝事業有密切聯系,故在實際使用中易使消費者產生聯想,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香港藝人張學友聯系在一起,從而產生商品來源的誤認,并對著名香港藝人張學友個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雖然“張學友”為被申請人公司員工張學友的真實姓名,被申請人行使權利已超出合法的界限,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及香港藝人張學友的合法權益,具有不良影響,應予撤銷。(作者:李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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