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微信公眾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隨著微信時代的到來,微信公眾號、微信群、微商等大量出現,傳統的商業營銷模式在新媒體上實現了華麗的轉身。有些人在變化中嗅到了商機,開始仿冒他人知名微信賬號,從而導致新類型糾紛開始出現。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曾對類似糾紛作出過一審判決。
該案中,原被告均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業務有重疊和交叉,具有競爭性?!癤Y”是原告運營的游戲名稱(名稱“XY游戲”)和微信公眾賬號(“XYGames”)的主體部分,具有顯著性。被告注冊使用的微信公眾賬號(“XYGAME_com”)與原告游戲網站名稱和微信公眾賬號名稱構成近似。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原告服務名稱近似的微信公眾賬號,足以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和誤認,故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萬元。
由于微信公眾賬號往往并非申請注冊的商標,因此難以適用商標法,但是,權利人完全可以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我國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反不正競爭法第五條,即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值得補充的是,這里的“商品”,既包括有形物品,也包括無形的服務(例如微信公眾賬號給公眾提供的服務)。商品名稱要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要具備以下兩個基本要件:
第一,構成知名商品。顯而易見,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前提是使用名稱的商品首先要構成“知名”商品。對于“知名”含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進行了明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對于微信服務而言,考慮到相關市場的成熟度和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如下因素來確定微信公眾賬號的知名與否:用戶的關注數;后臺數據體現的用戶對微信公眾號內容的瀏覽量;在有影響力的微信公眾號排行榜中的記錄;微信號推出的時間長短;微信號持有人對微信號投入的資金、時間和其他成本,相關消費者對該知名產品和特有名稱之間關系的熟悉程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微信進入公眾視野的時間并不長,因此考慮到微信市場的成熟程度,相較傳統市場在對知名的認定上要注意根據實際情況調節標準。
第二,構成特有名稱。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特有名稱與通用名稱含義相對,通用名稱是指某類產品或者服務所共有的名稱,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而特有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中的不同商品的標志,其文字組合必須具有創意和特色,使一般消費者便于記憶從而不容易與同類商品的其他品牌發生混淆。例如,對于“帶翅猛犸在線游戲”這一微信賬號而言,“在線游戲”屬于通用名稱沒有顯著性,但是“帶翅猛犸”是微信賬號的主體部分,具有顯著性的名稱,在經過經營者一段時間的營銷后能夠使得其在商業實踐中轉化為特有名稱,從而在相關服務知名度提升到一定程度后最終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因此,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要件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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