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專利制度作用 打破成果轉化瓶頸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施行,對于促進專利等創新成果轉化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每年產生大量的創新成果,創造良好的政策法治環境,有利于實現創新成果的有效轉化。
以專利為代表的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是當今世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國外很少直接使用“科技成果轉化”這個概念,與之意義最為接近的是“技術轉移”和“技術創新”。有西方學者認為,技術創新是一個從新產品或新工藝設想的產生,經過研究、開發、工程化、商業化生產,到市場應用的完整過程的一系列活動的總和。筆者認為,技術創新包括專利的獲權和實現轉化兩個過程。
專利等創新成果轉化可以分為創新成果形成(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創新成果商品化(成果轉讓、許可、出資、融資等)、創新成果產業化(研究開發、中試、試銷、投產等)三個階段。創新成果轉化的各階段和環節表現出以商業價值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研究和發展為依托的科研、生產、銷售一體化的連續轉化過程。
專利等創新成果的轉化過程中涉及多個主體,包括成果的開發者或擁有者、成果接收方、產業化實施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政府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在成果形成階段,需要形成清晰的產權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在成果商業化階段,成果的出資、融資及技術評估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成果產業化階段,政府的稅收政策、財政政策、金融政策、轉化激勵政策等因素都將產生重要影響。
1980年美國通過了拜杜法案,短期內創新成果轉化率提高了10倍。此次我國修改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施行,也被業內寄予了提升我國創新成果轉化水平的新期望。我國科技創新能力之所以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缺乏成果轉化的規范。要想打破這一瓶頸,還需要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這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輔相成。
新修改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主要圍繞推動科技成果處置、收益權改革,完善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的獎勵、報酬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不僅清除了創新成果轉化的制度障礙,簡化了程序,而且保障了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合理收益,有利于調動基層單位和發明人促進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一是成果轉化將作為科技項目立項、驗收的重要依據。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強化了企業在創新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把握好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讓市場成為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主要手段,讓企業成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的主體。
二是權利下放、可自主轉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促進了科研與市場的結合,進一步發揮了企業在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提升了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可以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制度環境。
三是考核、科研資金、職稱、收入等都與成果轉化掛鉤。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創新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四是成果轉化收入歸本單位。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對完成、轉化職務創新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這確保了其真正擁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
五是獎勵大幅提高,不低于50%歸重要貢獻者。依據相關規定,提取收益不低于50%,規定了即使單位與科研人員約定也不得低于這個比例,簡而言之,在任何情況下,50%都是科研人員能夠得到收益的下限。
通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范,不僅可以體現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價值觀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創新和知識產權事業,這必將為增強我國知識產權實力、科技實力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促進經濟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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