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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商標注冊恐“拋錨”

發布時間:2016.07.13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世界著名車企法拉利公司在商標注冊上遇到了煩心事,該公司在我國申請注冊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在領帶、圍巾、運動衫、手套(服裝)28種商品上。不料,在注冊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注冊的法拉莉3件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法拉利商標的注冊申請。法拉利公司不服,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此后,該案歷經商標復審及行政訴訟階段。而在此期間,有兩件引證商標相繼被撤銷。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而依據判決結果,法拉莉商標仍然構成法拉利公司申請注冊法拉利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在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似的類別上,法拉利商標恐仍難以獲得注冊。

 

  商標注冊遇阻

 

  位于意大利的法拉利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車生產商,于1929年由恩佐·法拉利創辦,主要制造賽車及高性能跑車。20058月,法拉利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4859708法拉利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領帶、圍巾、運動衫、手套(服裝)28種商品上。

 

  商標局審查后認為,法拉利公司申請注冊的法拉利商標與在先注冊的法拉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商標和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中,法拉莉商標是在199810月由上海法拉莉鞋業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并于20003月被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5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子(頭戴)、手套(服裝)、腰帶商品上。此后,該商標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03月。

 

  20091月,商標局以法拉利公司申請商標與上述3件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法拉利商標的注冊申請。

 

  隨后,法拉利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法拉利公司認為,3件引證商標是對法拉利商標的惡意復制和抄襲,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而在法拉利商標駁回復審期間,引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遭遇商標異議,并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核準注冊,該裁定已經生效。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后認為,因引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被裁定不予注冊,因此該商標不再成為法拉利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障礙。商標評審委員同時認為,法拉利商標在領帶、圍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與引證商標法拉莉”“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若使用在除領帶、圍巾外的其余商品上,則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0139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法拉利商標在領帶、圍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引證商標被撤

 

  法拉利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在此期間的201311月,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局裁定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予以撤銷。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此前核定使用在第25服裝、襯衫、T恤衫、外套、針織服裝、風衣、鞋、帽、襪、腰帶商品上。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在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鞋26種商品上,法拉利商標與法拉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目前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被撤銷,但并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此前作出的決定結論的正確性。最終,北京一中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法拉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法拉利公司認為,北京一中院的判決沒有考慮情勢變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被撤銷的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3件引證商標中唯一包含2501衣物類似群組的,而2501群組又是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最主要、最核心的群組。因此,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否應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對確定申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至關重要。

 

  終審迎來轉機

 

  北京高院審理后認為,法拉利公司申請注冊的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鞋、靴、腰帶、手套(服裝)、拖鞋商品,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子(頭戴)、手套(服裝)、腰帶商品已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但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區別,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亦分屬不同的類似群組,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銷,不再構成法拉利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法拉利商標在與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當予以核準。

 

  北京高院同時指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標駁回復審后續的訴訟期間,商標的注冊程序并未完成,因此,如果不考慮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已經被撤銷而不再構成對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的事實,而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僅對商標申請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商標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的自身屬性,不符合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變化了的事實狀態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撤銷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決定,并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這也意味著,北京高院確認,法拉利商標申請注冊的28種商品中,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構成近似的是6種,而非此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北京一中院認定的26種。但依據該判決,在帽、鞋、靴、腰帶、手套(服裝)、拖鞋6種商品上,法拉利商標恐仍難以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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