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六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對部分商品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當時把注冊商標視為質量標志,未經注冊是不允許使用的。1983年制定商標法實施細則時僅將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限于“藥品”(第四條)。1988年修改實施細則時把“藥品”改為“人用藥品”,但增加了“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第十一條)。
1984年公布的《藥品管理法》第41條規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注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注明?!?001年,《藥品管理法》修改后取消了上述規定。1991年公布的《煙草專賣法》第20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span>
因此,目前仍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僅限于煙草制品。盡管強制注冊制度在國外已經絕跡,但只要《煙草專賣法》的上述規定不作修改,對部分商品使用商標實行強制注冊的制度在我國就會一直延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