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如何才能受到跨類保護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商標代理
“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要件并非我國獨有。美國商標法將淡化界定為,削弱馳名商標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無論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或有無發生混淆、錯誤或欺騙的可能。盡管該定義沒有關于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有聯系的表述,但相關公眾看到被訴商標時會產生對馳名商標的聯想是淡化的應有之義。另外,TRIPs協定第十六條第3款也要求被訴商標的使用要表明其與馳名商標權利人之間存在聯系。我國的規定與之相比,除了要求相關公眾認為兩件商標有聯系,還明確了聯系的程度。
“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要件揭示了馳名商標淡化的真正原因。所謂馳名商標顯著性,其實就是相關公眾思維中該馳名商標與其商品和商品提供者之間獨特的聯系。所謂淡化,其實就是使相關公眾思維中這種獨特的聯系逐漸減弱??珙愂褂脧椭?、摹仿、翻譯馳名商標的標識并不能導致淡化。只有該跨類使用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思維中建立起兩件商標的相當聯系,才會發生淡化。故“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要件揭示了淡化產生的真正原因。
“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要件實質決定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我國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是有差異的,導致其跨類保護的范圍有所區別。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由此可見,我國馳名商標的標準不算高,不需要被大多數公眾熟知,更不需要被一般公眾熟知,只要被其使用的某類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熟知即可。滿足該標準的馳名商標,其馳名程度可以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商標剛達到馳名標準,僅為某類商品相關公眾熟知;有的商標馳名程度較高,為幾類商品的相關公眾熟知;還有的屬于高度馳名商標,甚至為一般公眾熟知。商標馳名程度越高,熟知該商標的公眾范圍就越廣,跨類使用產生淡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故其保護范圍應當更寬才足以制止侵權,保護該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劃一的知名程度,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對于顯著性越強和知名度越高的馳名商標,要給予其更寬的跨類保護范圍和更強的保護力度。由此可見,對于為一般公眾所熟知的高度馳名商標,不排除給予其跨商品或服務全類的保護。
“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要件的判斷要排除單純的聯想。首先,“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語義已經將單純的聯想排除。其次,單純的聯想并不足以產生淡化。如對馳名商標一知半解或僅有所耳聞的相關公眾,當看到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可能也會產生聯想,但其中尚未建立起馳名商標與其商品和商品提供者的獨特聯系,故淡化無從談起。又如,摹仿、翻譯馳名商標的標識,可以引起人們對馳名商標的聯想,但并不必然構成淡化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再者,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直接涉及到跨類保護的范圍,故要求“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不能是程度不高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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