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訴KTV侵權,交過版權費不需賠償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今年以來,作為詞曲作者的蘇越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一批KTV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批案件,部分KTV經營者未交納過版權使用費,通過調解支付了賠償款,而另一部分KTV經營者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交納了版權使用費,法院判決駁回了蘇越的訴訟請求。
原告蘇越訴稱,蘇越是《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未授權任何人制作音樂電視作品。被告在其經營場所通過專用設備,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費者公開播送蘇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具有營利性且未經許可、未付使用費,其行為已經侵害原告作品的表演權,應承擔包括經濟賠償在內的侵權責任。
被告辯稱,其播放的是音樂電視作品,而非單獨的詞曲作品,原告不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即使被告播放的是音樂作品,因原告是音著協會員,而被告已與音著協簽訂版權使用許可合同,有權使用涉案音樂作品,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對被告播放的MTV性質進行區分,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MTV,著作權歸制片者享有,因被告未單獨使用其中的音樂作品,原告作為詞曲作者,無權就上述MTV主張表演權。其他應認定為錄像制品的MTV,原告有權就MTV中的音樂作品主張表演權。其次,原告是音著協會員,已授權音著協對其現有和今后將有的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等權利以信托方式進行管理。音著協獲得授權后,許可被告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音樂作品的表演權。最后,被告與音著協、音集協簽訂《著作權許可合同》,經授權可以使用音著協、音集協管理的音像作品,具有付費使用的明確意思表示,被告已盡到尊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注意義務,要求被告就曲庫中的每一首歌曲的權利狀態包括制片人是否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逐一進行核對,明顯不當課以了使用者過于苛刻的注意義務,對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導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推進音樂作品的付費使用。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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