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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13.09.18 新聞來源:廣州惟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1、 什么是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2、怎樣理解歐盟商標的統一性?

 

        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27個成員國。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是不可能的。而且,歐盟商標注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都會適用于整個歐盟。最后,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3、歐盟商標現覆蓋的27個成員國是哪些? 

 

        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希臘、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耳他、波蘭、葡萄牙、瑞典、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4、歐盟商標超越單獨成員國商標嗎? 

        歐盟商標注冊體系對其成員國商標注冊體系沒有任何影響(包括比、荷、盧商標體系)。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申請單獨成員國商標注冊或歐盟商標注冊,也可以二者都申請。大批現有的、已在成員國獲得注冊的商標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賴歐盟商標的保護,還是同時獲得成員國商標和歐盟商標的雙重保護,則完全取決于商標申請人和所有人的戰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員國的商標注冊先于歐盟商標的注冊,那么成員國商標享有在先權,反之亦然。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局不會主動審查該在先權。只有在先權擁有人可以提出請求,即通過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或根據有關規定在歐盟商標注冊后申請其無效。 


5
、如果申請被駁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員國,關于這種駁回是否有普遍適用的原則? 

       
是的。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將駁回歐盟商標的申請,即使其駁回的理由只對該部分成員國適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標包含使用歐盟成員國的一種官方語言的商品名稱,該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將駁回此申請。在先注冊權會影響歐共體商標的注冊,即使這種在先權只存在于一個歐盟成員國。但是,此種情況的影響不應過分被渲染。因商標包含一個不顯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歐盟一種官方語言(非世界主要貿易通用語言之一)的通用名稱而被駁回的案例并不常見。如果在先權僅存在于一個成員國,那么無疑此在先權不會因他人后來申請歐盟商標注冊而變得無效。在OHIM進行的提出異議和使在先權無效的程序為此類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最后,被駁回或被宣布無效或被廢止的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可改為在所有不適用駁回理由的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注冊申請。而該類成員國商標申請還享有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



6
、能否以歐盟商標注冊為基礎進行符合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注冊?通過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注冊的商標是否可以獲準歐盟商標注冊? 

       
就目前來講,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歐盟目前還不是馬德里議定書的簽約國。盡管歐盟委員會已將歐盟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和修正CTMR以對有關國際注冊的程序進行調整兩件事提上議事日程,歐盟理事會還未做出最后決定。 

 

7、什么樣的標記可以被注冊為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
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 彩色圖形標記;
 
        -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 三維立體標記;
 
        - 聲音標記;
 
        - 商標申請須包含一份所申請商標的圖表。

 

8、哪些標記不可以作為歐盟商標進行注冊? 

       
盡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注冊為歐盟商標,也就是說,如果此標記: 
        -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 對于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 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另外,因異議而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作為歐盟注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以下情況構成在先權:
 
        在先的歐盟商標或申請;
 
        - 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于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協議的國際注冊;
 
        - 用于貿易的,在多個成員國內有效的非注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 在一個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 一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系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并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歐盟部分或國家,那么此歐盟商標不會獲準整體注冊。例如:如果僅在一個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那么此商標會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 
這些異議理由也作為歐盟商標獲準注冊后申請無效的理由。

 

9、歐盟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是什么? 

        
(1)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歐盟商標局將申請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審查通過后,進行三個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
       
(4)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5) 需時12-15個月


10
、什么是歐盟商標申請日? 

        歐盟商標
申請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請的確切之日(或國家工業產權局包括比荷盧經濟聯盟商標注冊局收件之日),申請須提供以下書件: 
       - 申請歐盟商標注冊要求書
 
       - 申請人情況
 
       - 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 商標圖案;
 
       - 在OHIM或國家工業產權局收件之日起1月內支付基礎申請費。

 

11、如果其中一個申請日要求沒有達到,將會有什么后果? 
       
該申請日期要么晚于工業產權局實際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OHIM會在兩個月內發出要求補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從此通知,申請日期將為滿足所有補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將不被視為歐盟申請。 


12
、什么是歐盟商標注冊日期? 

       
歐盟注冊日期是指歐盟商標注冊公告之前工業產權局在注冊部登記歐盟商標之日。注冊日只有在注冊費用結清之后予以登記。在商標注冊證上,注冊日期位于第一頁左下腳"注冊于"的后面。注冊日期是歐盟商標5年使用期的開始。歐盟商標授予的權利只有在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可以對抗第3方。 

 

13、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銷自己的歐共體商標申請,之后又改變主意? 

      
不行。一旦工業產權局收到了撤銷請求,該撤銷申請不可改變。

 

14、工業產權局是否進行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查詢? 

       
工業產權局不應個別要求進行查詢。由營利性企業提供此項服務。對于每一個歐盟商標申請,工業產權局在注冊程序中會出一份歐盟查詢報告。這份報告會列出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歐盟商標及歐盟商標注冊申請。此報告連同10個成員國工業產權局的查詢報告(法、德、意未加入此體系)一并發送給歐盟商標注冊申請人。 
        工業產權局有25個可以接收關于歐共體商標數據的許可機構,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單以提供查詢服務。 

 

15、什么是歐盟商標注冊簿? 

        
歐盟商標注冊簿是一個載有工業產權局注冊的所有商標詳細情況的數據庫。注冊簿會經常更新,對任何變化加以錄入,例如所有權的轉讓、名義及地址的變更、許可。注冊簿可以被審查,但須提出書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費用。 


16
、歐盟商標所有人情況的變更應申請名義變更還是轉讓? 

       這取決于是否所有人的國家法律視該情況為名義變更抑或是轉讓。

 

17、是否允許只是改變部分商品或服務? 

       
是,但必須由于該歐盟商標申請將會因這些商品或服務被駁回或撤銷。

 

18、如果轉讓歐盟商標給某人,而根據CTMR第5條規定,此人又無資格擁有歐盟商標,該怎么辦? 

       
此種轉讓不會獲準,受讓人不可能被登記到歐盟商標注冊簿中。 

 

19、申請轉讓是否需要轉讓協議? 

       
只需提交一個簡單的由雙方簽署的申請即可,如有專業代理人,則該申請書可由該代理人簽署。當事人無須提交協議。 

 

20、歐盟商標所有人可以將一個多類商標注冊分拆嗎?
       
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過部分轉讓其商標(如轉讓其中1個類別)而達到同樣結果。

 

21、提交異議申請的時限是什么? 

       
異議申請需要在歐盟商標申請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標注在歐盟商標公告封面上的日期。異議申請及異議費須在異議期限內交到工業產權局。 

 

22、一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其商標同在一成員國注冊的商標非常近似,作為預防性措施,能否對此商標在公告之前提出異議? 

       
不能。CTMR中規定了異議提交期限為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如果沒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異議申請無效。 

 

23、 歐盟商標注冊有什么優缺點?

        
歐盟商標注冊的優點:商標申請注冊之費用較低,如獲核準申請注冊,其商標專用權之效力遍及27個國家。 
         歐盟商標注冊的缺點:因有27個國家,商標被核駁之機率相對提高。

  

24、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十五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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