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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可不是小事兒 總有人存僥幸攤上事兒

發布時間:2018.05.07 新聞來源:山西晚報

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山西省高院在全省范圍內舉行知識產權宣傳月活動。5月1日,記者查閱相關案例,普及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邀請法律界人士以案說法。
  提到知識產權,大多數人想起的可能是科技發明類知識產權、專利等。其實,也有許多知識產權就在我們身邊。比如,歌曲、商標等等,都屬于知識產權的內容。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不僅侵權,也可能構成犯罪。

A 卡拉OK不付版權費構成侵權

原告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業內簡稱音集協),被告是太原市小店區某歌廳。音集協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惟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有權代表權利人對使用MV音樂電視 (錄像)作品的卡拉OK經營業者,發放著作權有償許可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維護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訴訟。
  2016年9月22日17時31分,太原市城北公證處的公證員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來到某歌城822號房間。公證人員對委托代理人自帶的用于攝像的索尼DCRS-SR65E數碼攝錄一體機進行了檢查,確認該設備無任何存儲內容。委托代理在該包間內安置的歌曲點播機上進行了操作,先后點播了119首歌曲,并對該119首歌曲的截選播放畫面全程錄像。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公證人員對上述歌曲點播錄像過程進行了全程監督,并出具了公證書。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從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9000 元;承擔原告為本案訴訟而支付的取證費等其他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00元;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小店區某歌廳立即停止使用并從曲庫中刪除涉案的119首音樂電視作品;某歌廳賠償損失人民幣25100元(包括合理支出人民幣13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據介紹,自2005年音集協成立以來,全國法院受理、審理了大量的卡拉OK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對此,山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長凌宇說:“此類案件盡管案情簡單,涉及音集協、經營者的利益,同時還涉及社會公眾享受文化權利、豐富文化娛樂生活,事關社會文化發展繁榮的大局;在知識產權受理案件中占比較高,占到20%以上?!?br>  長期以來,全國法院均以侵權確定案由立案審理,判決情況要么是判決卡拉OK經營者停止侵權,刪除侵權歌曲;要么是以侵權歌曲數量為基數,確定每首侵權歌曲的賠償數額,計算出總的賠償數額。
  此類案件判決賠償的數額往往參照音集協許可使用應當收取的版權費用確定,并且在人民法院、音集協和經營者之間長期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通過審判,最終實現音集協收取著作權使用費的目的。
  然而,審理此類案件時仍有幾個因素長期困擾人民法院、音集協和經營者。凌宇介紹說,首先是國家版權局確定的每天每個包間收取12元的版權使用費用,遠遠高于音集協實際收取的費用標準,經營者與音集協在使用費用協商中爭議較大;其次是只要達不成許可使用協議,經營必然會侵權;還有就是音集協以侵權起訴的歌曲數量是不確定的,從最初的幾首歌曲到現在的200多首不等,人民法院裁判也從最初的每首賠償30000余元調整至目前的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無論怎樣確定每首歌曲賠償數額標準,均不能很好地解決好糾紛。
  目前,訴訟仍然是音集協收取著作權使用費的主要渠道,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審理的是侵權、判決的實際是使用費,裁判標準不統一,已成為人民法院目前必須破解的司法難題。為此,山西高院在廣泛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在全國率先提出創新性的審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專門匯報。制定出臺《關于審理卡拉OK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確立操作性較強的裁判評價機制。改變以往以侵權歌曲計算賠償數額的裁判模式,變更為以包間數量為基數,合理確定每個包間的使用費標準,計算經營者經營期間應當繳納的版權使用費數額。無論以侵權訴訟,還是以許可使用訴訟,人民法院均可較好予以把握。通過規范審判,司法主導,進一步明確音集協、經營者的權利義務,人民法院審判的價值取向,引導當事人合理訴訟,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權使用市場機制,營造著作權創作的良好氛圍、促進著作權使用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B 明知是假酒還銷售 男子被判刑

趙某,今年49歲,住大同市城區。2016年后半年,由于生意不好,趙某便想通過賣假酒謀生。趙某分別在南郊區金家灣村、馬家小村、某學府22號樓及29號四處租賃房屋制作和存放假酒。假酒大部分是從別人處購買回來的。2017年10月25日,趙某開車到金家灣村存放假酒的地方,被民警抓獲。民警查獲趙某存放的白酒1306瓶,涉及汾酒系列、五糧液、茅臺、國窖1573、劍南春5個品牌。經上述相關生產廠家鑒定,趙某存放的白酒均為假冒白酒。
  經大同市華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的1306瓶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進行評估,鑒定價格為人民幣37萬余元。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未銷售商品的貨值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
  趙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以案說法

趙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雖然,他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對于這種犯罪,售假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

C 男子貼牌賣假貨被處罰金600余萬元

男子高某,33歲,陽泉市城區人。
  高某于2009年成立了某某祥服裝店,后在陽泉某商城三層開設某某祥專柜。當年,高某與某某祥太原一級代理商靳某簽訂協議。據高某說,剛開始經營時,他只做某某祥品牌,從靳某那里進貨。大概從2012年開始,生意不好做,就開始貼假商標賣假貨。
  公安機關對其店內會計賬簿及日銷售單進行統計認定,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17日間,兩店共銷售可認定為“某某祥”商標的服裝12133件,銷售金額合計636萬元。
  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高某未經許可,指使他人加工制作假冒某某祥注冊商標的服裝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合計636萬余元,查獲庫存金額合計439萬余元,共計1075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高某偽造公司印章,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高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1萬元。

○以案說法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這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一。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具體情形: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從未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也就是,商標所有權人未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許可行為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第二種情況是,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仍然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第三種情況是,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于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第四種情況是,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使用。第五種情況是,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地域范圍使用。高某的行為,屬于第一種情況。(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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