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中建”字樣中建環球公司一審被判賠200余萬元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本報訊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建筑公司)訴中建環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建環球公司)侵犯其馳名商標“中建”的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中建環球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中建環球公司變更現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中建”字樣;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使用與“中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使用構成虛假宣傳的內容;在相關平臺刊載聲明以消除影響;兩案共賠償中國建筑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4.1萬元。。
據了解,中國建筑公司系第5640152號、第895891號“中建”商標的商標權人。中國建筑公司分別以這兩件商標向法院提起訴訟稱,中建環球注冊使用包含“中建”的企業名稱,從事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房地產開發及銷售自行開發后的商品房業務,誤導公眾認為其與中國建筑公司存在投資或控股等關聯關系,屬于“搭便車”“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建環球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辦公大廈命名上使用與“中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和文字,侵犯了中國建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中建環球公司在介紹其董事長馬某時,表述其與中建集團有關系,事實上,其與中建系統并無任何關聯,該表述構成虛假宣傳。中國建筑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其第5640152號 “中建”商標在注冊前已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第895891號“中建”商標構成注冊馳名商標,判令中建環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中國建筑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200余萬元。
中建環球公司則辯稱,其使用的“中建環球”商標與中國建筑公司主張的“中建”商標并不相同或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雙方企業有過合作,因此可以推定中國建筑公司認可其使用方式;其對“中建”的使用是對企業名稱的規范使用,不構成侵權;公司網站關于馬某的表述也不構成虛假宣傳。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中國建筑公司的兩件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中建環球公司在登記企業名稱時沒有主動避讓以免制造混淆和沖突,構成不正當競爭;中建環球公司在網站及宣傳語中使用“中建”字樣侵犯了涉案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專用權;中建環球公司網站上的部分內容構成虛假宣傳。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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