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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制作者可以享有哪些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8.10.09 新聞來源:

編者按:著作權法領域有一個共識:沒有傳播,就沒有權利。任何一類作品,只有通過傳播,才能使社會公眾接觸作品,擴大作品及其創作者的社會影響力,使作品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音樂作品而言更是如此。本文作者認為,在音樂作品的傳播過程中,錄音制作者勞苦功高。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要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在此大背景下,錄音制作者的權利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做出更大的貢獻。

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而音樂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持人類生存繁衍的精神食糧。在中華五千年燦爛文化發展的歷史長河中,音樂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因此,推進音樂作品的創作、傳播與保護,是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必然選擇。

著作權法領域有一個共識:沒有傳播,就沒有權利。任何一類作品,只有通過傳播,才能使社會公眾接觸作品,擴大作品及其創作者的社會影響力,使作品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音樂作品而言更是如此。

在音樂作品的傳播過程中,錄音制作者勞苦功高。錄音制作者,是指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者其他聲音錄制下來的自然人或者組織。作為音樂作品的傳播者,錄音制作者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也投入了相當多的智力勞動。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2010年第二次修訂)的規定,錄音制作者屬于作品傳播者(鄰接權人),其權利義務規定在該法的第四章第三節。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4項權利。與2001年第一次修改的著作權法相比,在錄音制作者的權利方面,201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沒有任何變化,而技術和市場在十年時間里發生的變化卻令人眼花繚亂。面對技術的進步和市場的這些變化,處于文化市場競爭者地位的錄音制作者措手不及。眾所周知,在互聯網技術的沖擊下,錄音制作者所依賴的唱片(光盤等)市場急劇萎縮。如果說錄音制作者依法享有的復制權和發行權在互聯網技術普及之前還可以保證錄音制作者獲得一定收益的話,在該技術普及之后,這兩項權利能夠發揮的空間越來越狹小,并且還面臨著被盜版的威脅。有關資料顯示,在互聯網條件下,錄音制品的出租市場基本沒有形成,法律賦予錄音制作者的出租權同樣不能發揮應有作用。錄音制作者雖然能夠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從數字音樂市場中獲得部分錄音制品的收益,但卻無法收回因為錄制音樂制品而對音樂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和成本,使得錄音制作者及其相關產業的再發展和再創作難以為繼。此外,侵權盜版現象也給錄音制作者造成很大的損失。

面對技術的沖擊和市場的變化,錄音制作者熱切地希望通過修改法律,在原有的4項權利的基礎上,賦予錄音制作者公開表演權和廣播權,以激勵錄音制作者為社會公眾提供數量更多、質量更高的音樂制品,豐富我國公眾的文化生活,提高我國的文化影響力。

在國際市場上,錄音制作者也是音樂產業發展的主要動力。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統計,全球140多個成員國的著作權法(版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公開表演權和廣播權,既保護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保護了音樂作品傳播者的利益,還豐富了公眾的文化生活,提高了本國的文化影響力。例如,大陸法系的代表性國家德國的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有此規定,日本著作權法第九十七條、意大利著作權法第七十三條、美國版權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巴西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等,都有類似的規定。1961年通過的由WIPO、國際勞工組織(IL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共同管理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羅馬公約》和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均確認了錄音制作者的公開表演權和廣播權。2007年,我國加入了WPPT。

我國于2010年第二次修改著作權法至今,又過去了8年時間,互聯網技術和國內國際市場所發生的變化,又非2010年的情況所能比擬。社會公眾對于優秀音樂作品和優質錄音制品的要求也是水漲船高,音樂發燒友們的要求更是苛刻。所以,筆者認為,通過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賦予錄音制作者的公開表演權和廣播權,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國內公眾需求的明智之舉。

法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修訂,只是法治建設完成了第一步,即“有法可依”,與接下來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并舉,才是建設法治國家的要義。我們寄希望于修改著作權法,讓錄音制作者享有更多的法定權利,更希望我國的法治狀況得到實質的改善和提高,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能夠嚴格執法,嚴懲違法,充分保護音樂作品傳播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不時聽到消費者反映,與西方國家的錄音制品相比,我國錄音制品的質量不高,影響音樂作品的欣賞,對我國唱片市場的信心不足。筆者也從錄音制作者那里獲得信息,稱我國的錄音制作者也想制作高質量的錄音制品,也有能力制作高質量的錄音制品,但是錄音制品的侵權盜版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無法保證錄音制作者的勞動獲得應有的經濟效益,我國的錄音制作者暫時無法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滿意的錄音制品。

為了打擊侵權盜版違法行為,我國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但因為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階段性,打擊侵權盜版仍然是我國法治建設,特別是文化領域法治建設的重大任務。

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要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在此大背景下,錄音制作者的權利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做出更大的貢獻。(孫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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