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告“日記” 獲賠42萬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優勢
屬近年佛山商標侵權案件罕見判決
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生產的“我的美麗日記”面膜產品涉嫌侵犯知名女性護膚品牌“我的美麗日志”的商標專用權,被商標使用權人統一保健品商貿有限公司(下簡稱“統一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該場商標糾紛已經有了終審判決。
案情:
“山寨”面膜網店海量銷售
據統一公司代理人透露,自2012年初開始,該公司便發現在一些知名購物網站,有網店銷售外包裝含有“我的美麗日記”字樣的面膜產品。該產品與其代理公司生產的“我的美麗日志”正牌產品外包裝接近一致。
去年6月,統一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封存了相關證據。證據顯示,涉案產品均由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生產,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負責銷售。
相關材料證實,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是廣東汕頭潮南區籍人士周某。據了解,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以及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均是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批準經營的正規企業。而周某本人亦持有“韓妙HANMIAO”注冊商標。
“日記和日志含義有別,而且我公司生產的面膜產品外包裝上均含有韓妙字樣,具有自己的鮮明特色?!敝苣痴J為涉案產品并未構成商標侵權。
統一公司則認為,案涉產品從外觀包裝及整體感觀上與自己公司生產的正品極其相似,并在國內各大電子商務平臺上大量銷售侵權產品,造成廣大消費者產生誤認,給自己公司的市場份額和商譽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基于上述理由,統一公司請求法院應判令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以及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賠償自己經濟損失50萬元。
該案去年在佛山市南海區法院進行一審審理。南海區法院審理認為,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同時,南海某化妝品廠須賠償經濟損失42萬元給統一公司,廣州某化妝品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南海某化妝品廠的財產不足清償上述款項的,由周某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為被告方的南海里水某化妝品廠、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佛山中院認為,該案被訴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我的美麗日記”標識,該標識的字體大小、文字排版、顏色、所處位置和統一公司生產的同類別產品所使用的“我的美麗日志”商標基本相同,足以造成了“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混淆,構成侵權。綜合本案其他證據,佛山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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