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球納才獎勵安家費申報指南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一、政策依據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組通〔2018〕122號)
二、適用范圍
新引進或新培養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新引進是指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頒布后,首次到本區創新創業且被認定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新培養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1.本人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頒布前已在本區創新創業,且不屬于人才認定標準范圍,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頒布后,首次進入人才認定標準范圍,被認定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
2.本人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頒布前已在本區創新創業,且屬于人才認定標準范圍,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頒布后,因取得新成績、入選新計劃、擔任新職務、獲得新獎勵、取得新的人才稱號等,從精英人才認定范圍進入到優秀人才、杰出人才認定范圍,或從優秀人才認定范圍進入到杰出人才認定范圍,并被認定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
三、申報條件
(一)本區創業類人才申請安家費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持有杰出人才、優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證;
2. 本人未在區外經營企業或在區外企業實際權益持股不超過10%。如因業務發展,確需在區外成立企業的,區外企業應為本區企業的分公司;
3. 承諾所創辦企業10年內不將注冊及辦公地址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4. 在本區創辦企業全職工作并在該企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已退休人員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連續繳納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
(二)本區創新類人才申請安家費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持有杰出人才、優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證;
2. 在本區引進單位全職工作,并在該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已退休人員和從高校、科研院所引進的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連續繳納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
3. 引進單位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發放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分別不少于80萬元、50萬元、30萬元;
4.引進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上年度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2)實繳貨幣出資1000萬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創辦企業;(3)近三年我區認定的瞪羚企業;(4)滬深A股上市企業;(5)經國家、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6)具有專利代理資質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5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三)其他條件首次申請安家費須在人才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安家費分5年發放,自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連續計算,每年申報1次。享受安家費期間須持續滿足申報條件的要求。審核單位將委托第三方機構不定時核查人才全職工作情況和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若存在違反安家費發放條件或違反已作出承諾的情形,審核單位有權終止發放安家費。
四、相關待遇
對本區新引進或新培養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安家費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其中,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安家費標準分別提高到1000萬元、800萬元,或提供人才別墅。安家費分5年等額發放,對已享受過住房補貼、人才津貼或已享受過《廣州開發區高層次人才個人扶持辦法》(穗開組通〔2016〕29號)各項人才補貼的人才,安家費須扣除原已享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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