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訴訟的受理法院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訴訟仲裁 - 商標訴訟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置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 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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