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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常見方式

發布時間:2013.09.26 新聞來源:廣州惟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1、假冒商標

      假冒注冊商標,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仿冒商標

      指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但不包括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認定商標仿冒只需證明存在混淆的可能,不問仿冒人是否故意。

 

3、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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