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度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關于發布2020~2021年度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具體扶持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對同時通過粵港雙方評審的項目予以事前立項資助,每項資助 100 萬元。
具體申報條件
1. 本專題廣東牽頭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科研開發能力和基礎,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
2. 香港牽頭申報單位應當是香港公營科研機構(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 注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制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創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發中心(即汽車零部件研發中心、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3. 粵港兩地牽頭申報單位須就同一合作項目分別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門進行申報,單方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無效。 立項后兩地科技管理部門將分別對粵港兩地牽頭申報單位給予資助。
4. 雙方項目申報書中關于項目名稱、雙方牽頭申報單位、雙方項目負責人和實施周期等關鍵信息必須一致。香港牽頭申報單位須按香港創新及科技署要求提交項目申請,具體信息可登錄香港創新及科技署官網 (https://www.itc.gov.hk/gb/index.html)查詢。
5. 粵港雙方牽頭申報或參與單位中必須至少有 1 家為企業。
6. 牽頭或參與本專題的廣東企業須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鼓勵企業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資金,自籌經費配套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7. 項目參與各方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研發任務、分工與知識產權歸屬,且必須符合內地與香港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8. 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員。
9. 項目負責人應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項目負責人應為廣東牽頭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受聘于廣東單位的外籍科研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項目。
10. 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澳聯合創新領域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11. 項目如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樣本與信息數據,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 行。
申報限制
1.項目負責人有廣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以上(含3項)未完成結題的;項目負責人或企業法人有項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結題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2.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規行為的;
3.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的;
4.項目主要內容已由該單位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申報并已獲得省科技計劃立項的;
5.省內單位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
6.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
7.違背科研倫理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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