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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成功阻止“嘀的”上路

發布時間:2020.09.10 新聞來源:

  “滴滴一下,美好出行?!弊?012年9月上線至今,“滴滴出行”已成為很多人出行用車的首選。2014年初,“滴滴出行”的前身“嘀嘀打車”與“快的打車”展開了激烈的全國補貼大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熱議。而就在2014年8月,深圳市一家企業在注冊成立3個月后提交了一件“嘀的”商標注冊申請。雙方所經營的服務存在一定重合,且商號及商標僅有一字之差,導致雙方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糾葛。

 

  歷經商標異議、無效宣告及行政訴訟程序,圍繞第15229944號“嘀的”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展開的紛爭日前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深圳嘀的租賃汽車代駕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嘀的公司)的上訴請求,認定訴爭商標與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嘀嘀公司)的第14229622號“滴滴”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229608號“的的”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486187號“嘀嘀代駕”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商標是否近似各執一詞

 

  據了解,深圳嘀的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汽車租賃、提供代駕服務等。同年8月26日,該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運送乘客、出租車運輸、汽車出租等第39類服務上,2015年7月13日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訴爭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將滿之際北京嘀嘀公司的關聯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小桔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了異議。經審查,原商標局作出核準訴爭商標注冊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北京嘀嘀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滴滴”系列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已與其形成唯一對應關系,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為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惡意抄襲、摹仿;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損害了其對“滴滴”享有的在先商號權;“滴滴打車”為其所提供的網絡智能叫車服務、交通運輸、汽車服務的特有名稱,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

 

  深圳嘀的公司辯稱,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和使用的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均未構成近似商標,并未損害北京嘀嘀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在先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亦未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惡意抄襲、摹仿。

 

  據悉,北京嘀嘀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其商標申請注冊信息、百度百科關于“滴滴出行”的介紹、該公司所獲榮譽、有關該公司的新聞報道、廣告合同、參會照片、在先行政與司法裁定文書、深圳嘀的公司企業信息及申請注冊的商標信息等證據材料,深圳嘀的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使用宣傳資料、他人申請注冊的“嘀嘀”商標信息等證據。

 

  據了解,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均由北京小桔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提交注冊申請,核準注冊使用在運送乘客、出租車運輸、汽車出租等第39類服務上,后經原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北京嘀嘀公司;引證商標三由北京嘀嘀滿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提交注冊申請,核準注冊使用在運送乘客、汽車出租等第39類服務上,后經原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北京嘀嘀公司。

 

  個案審查原則引發關注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嘀的”與引證商標一“滴滴”、引證商標二“滴滴”及引證商標三的顯著識別部分“嘀嘀”相比較,在文字組成、文字字形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含義亦區別不明顯,已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共存于汽車出租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上述判定不再對北京嘀嘀公司的馳名商標主張進行審理。

 

  同時,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嘀的”與北京嘀嘀公司的商號“嘀嘀”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北京嘀嘀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服務名稱已經注冊為商標就不再具有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屬性,而具有了注冊商標權的專有性,北京嘀嘀公司的“滴滴”與“嘀嘀代駕”等商標已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運輸、汽車出租、運送乘客等服務上提交注冊申請或被核準注冊,而且已認定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嘀嘀公司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交通運輸、汽車服務等服務上對“嘀嘀打車”與“滴滴打車”享有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原商評委于2019年3月7日作出裁定,認為北京嘀嘀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深圳嘀的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與該案情形類似的商標檔案、使用訴爭商標的宣傳頁及汽車銷售分期付款協議書等證據,主張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均未構成近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大量已有大量類似商標共存,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規則,訴爭商標應予以維持注冊,否則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亦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構成近似商標,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故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與該案情形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及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獲準注冊并共存的情況,并非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綜上,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一審判決駁回深圳嘀的公司的訴訟請求。

 

  深圳嘀的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標志構成及引證商標三的顯著識別部分均無明確含義,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別構成近似標志,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系,而深圳嘀的公司提交的證據或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或未顯示訴爭商標、或與訴爭商標的使用無關,均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可與3件引證商標相區分,故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原則,其他含有“嘀”“的”“滴”組合的商標被核準注冊以及3件引證商標共存的情況與該案不同,不能當然成為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判斷依據。綜上,法院終審駁回深圳嘀的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規則與商標個案審查原則的關系。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使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其后還有商標異議制度,獲準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無效宣告等制度的考驗,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標審查的結論可能還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同時,商標能否獲準注冊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商標的使用狀況、引證商標的情況等因素相關?!北本└呶穆蓭熓聞账匣锶?、律師商家泉表示,每件商標的構成要素、歷史背景、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用狀況等均有差異,商標的審查亦受到其形成時間、形成環境、在案證據情況等多種因素影響,堅持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并非對商標審查標準的破壞,而恰恰是遵循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規則的體現,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規則應當考量審查機關、審查事由和審查時空的差異性等因素,其他商標的申請、審查、核準情況與個案沒有必然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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