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辦法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進一步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辦法》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黃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13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6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的各類機構或企業。
本辦法的各類機構指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遴選同意入駐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廣州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園區)及其受托管理園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從事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本服務、法律服務、金融服務、咨詢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與人才服務相關聯的各類機構(以下簡稱“入駐機構”)。
第三條【場地租賃獎】在政策有效期內,入駐機構在產業園區內租用辦公用房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場地實際使用率不低于90%的,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給予每個機構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場地補貼,每個機構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每家機構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場地租賃補貼不超過入駐機構實際租賃支出。
申請場地租賃補貼的入駐機構應達到統計規模以上或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萬元以上。
對申請場地租賃補貼的入駐機構,租賃時間以經屬地街鎮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獎勵當年的補貼期為本辦法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獎勵當年的次年。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入駐機構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面積以經屬地街鎮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面積為準,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入駐機構享受場地租賃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
第四條【研發創新獎】鼓勵入駐機構,落實國家“互聯網+”發展戰略要求,推動人力資源服務和互聯網的深度融合,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融合發展。取得相應成果的入駐機構可參與遴選區優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五條【人才引進獎】入駐機構從區外為本區用人單位選聘加快集聚本區主導產業發展亟需的各類高端或緊缺人才,經區認定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按獵頭費用50%給予一次獎勵,單筆不超過30萬元;同一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本辦法所指的高端人才應符合最新的《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標準,緊缺人才應符合最新的《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
高端或緊缺人才因聘用(勞動)合同到期,與企業續簽聘用(勞動)合同的,或原在本區用人單位工作服務,重新到另一用人單位工作服務的,均不適用本條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內,同一人才被多次引進,獵頭費用僅按一次計算。
第六條【交流會展獎】對在本區主辦、聯合主辦或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涉及多?。┲?,參會企業50家以上、人數100人以上規模且支出費用(扣減各級政府財政資助、獎勵)50萬元以上的人力資源服務業高端論壇、品牌推介、行業交流、會展等高水平、高層次活動(以下簡稱活動)的入駐機構,按照實際發生總額(扣減各級政府財政資助、獎勵)的30%給予補貼。每場活動最高補貼50萬元。區年度交流會展獎經費總額不超過200萬元。支持活動主會場永久性落戶我區。
申請補貼的入駐機構應按照申辦指南在活動舉辦前30個工作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材料?;顒咏Y束后,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入駐機構發放活動補貼。
第七條【園區經營管理獎】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運營管理單位,每年給予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運營補貼,每家運營管理單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補貼資金用于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日常運營和管理。若入駐機構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總額不少于100億、200億、300億,分別額外給予產業園運營管理單位100萬、200萬、300萬的一次性補助。
第八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入駐機構按相關規定給予機構項目落戶獎、經營貢獻獎、企業人才獎、金融服務扶持。
前款的相關規定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2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3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20〕11號)。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納入各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本辦法各項扶持的辦事指南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辦事指南為準。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大入駐機構,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若被扶持對象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扶持對象承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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