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不清楚不受專有權保護——評中科漢公司訴飛驤公司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法律顧問
案號】
?。?018)粵03民初1687號
?。?019)(2020)最高法知民終334號
【裁判要旨】
在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下稱布圖設計)專有權依登記取得,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才受專有權保護。因登記備案的紙質件所反映的布圖設計能夠供社會公眾查閱,故應以紙質件登記的內容作為確定專有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必要時可以登記備案的芯片樣品所反映的布圖設計為補充來確定專有權保護的邊界。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不清楚無法受專有權保護。
【案情簡介】
原告北京中科漢公司2016年3月17日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布圖設計登記證書,登記號為BS.165000422、名稱為HS8231、申請日為2016年1月25日、公告日為2016年6月17日,專有權保護期至2026年1月24日。原告稱其在布圖設計申請日后于2016年1月將布圖設計投入商業利用。原告在進行布圖設計登記時僅提交了布圖設計的紙質件,沒有提交電子版,亦沒有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芯片樣品。
原告稱其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包括7個獨創性部分,同時,7個獨創性部分中的任何2個以上的獨創性部分的組合亦具有獨創性,均應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
原告指控被告深圳飛驤公司未經許可復制及商業利用其布圖設計,侵犯其布圖設計專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為證明其主張,原告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購買了被告的“國民飛驤”5169芯片。原告在起訴前委托北京芯愿景公司稱對原告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與被告5169芯片進行對比,結論為:七個區域的版圖結構相同或近似。被告不認可原告單方委托的該鑒定意見。
為了查明技術事實,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原告自稱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鑒定;同時,對原告自稱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與被告涉嫌侵權的5169芯片中相對應布圖設計進行對比,以確定二者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同。鑒定機構回復稱,經審查,登記的布圖設計紙質件不足以體現布圖設計的布局細節,無法將其與原告主張具有獨創性設計的部分進行對應,提出終止鑒定工作。針對這種情況,原告稱,其在臺積電公司有與其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相同的工程圖原圖文件,請求法院調取該原圖文件,以用于侵權鑒定,法院未予準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布圖設計專有權采用登記取得原則,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以登記備案的紙質件或圖樣來確定。原告單方委托北京芯愿景公司鑒定所使用的布圖設計,并不是從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因此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納。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明確回復,原告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紙質件未能顯示布圖設計細節特征,無法將其與原告主張具有獨創性設計的部分進行對應。因此,本案無法確定原告要求保護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部分,也無法就被控侵權芯片是否復制了原告要求保護的布圖設計作出判斷?,F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原告所稱臺積電處的工程圖原圖文件與原告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完全一致,且用該原圖文件鑒定有違布圖設計保護范圍的法律規定,無法保障公眾查閱權,并將不恰當地擴大布圖設計保護范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鑒于此,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宣判后,原告北京中科漢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又申請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評析】
布圖設計專有權是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所規定的一項類型化知識產權,我國已頒布實施的民法典亦將其作為八類知識產權中的一種,該項知識產權的規定對鼓勵芯片技術創新及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屬于典型的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總結該案的審判經驗,對如何完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具有參考和借鑒意義。
一、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法律依據
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我國對布圖設計專有權采用登記備案制度,登記是取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前提條件,只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布圖設計登記才能取得布圖設計專有權,不經登記無法取得布圖設計專有權。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只有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才能受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不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不受專有權保護。
根據《條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備案應當提交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公眾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提供該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圖樣的電子版本,即是否提供電子版本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如申請人經過考慮愿意提交布圖設計的電子版本,則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對于備案的布圖設計的電子版本,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
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即芯片樣本。
因備案的復制件或圖樣載體所反映的布圖設計能夠供社會公眾查閱,故應以登記備案的復制件或圖樣載體所反映的布圖設計作為確定專有權保護范圍的依據。而同一登記備案的電子版、芯片樣品載體所反映的布圖設計,對同一登記備案的紙質布圖設計起到重要參考和補充說明作用。
二、本案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因不清楚無法受專有權保護
我國對布圖設計專有權采用登記取得原則,具有獨創性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專有權保護的前提條件。在審理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中,原告應首先明確并固定其要求保護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部分。在本案中,原告明確其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包括7個獨創性部分;同時,7個獨創性部分中的任何2個以上的獨創性部分的組合亦具有獨創性,均應受專有權保護。原告在起訴前曾單方委托北京芯愿景公司進行鑒定,但因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所使用的布圖設計不是從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因此該鑒定意見沒被法院采納。
為了查明案件的技術事實,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原告主張的布圖設計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是否與被告涉嫌侵權的5169芯片的布圖設計相同或實質性相同進行鑒定。原告在進行布圖設計登記時僅提交了布圖設計的紙質件,沒有提交電子版,亦沒有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芯片樣品。原告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紙質件未能顯示布圖設計細節特征,以至于無法將其與原告主張具有獨創性設計的布圖設計部分進行對應。
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的紙質件模糊或不清楚無法反映布圖設計的具體內容,此時如單獨完全依靠布圖設計的紙質件,是無法清楚確定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的完整內容的,從而給劃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邊界帶來困擾。為了彌補該缺陷,在我國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執法實踐中,采用以登記備案的紙質件為基礎,以登記備案的芯片樣品所反映的布圖設計為補充的方法,來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邊界。本案原告僅以紙質件對布圖設計進行了登記備案,故無法以芯片樣品所反映的布圖設計為補充來確定專有權保護的邊界。
為了彌補登記備案的紙質布圖設計不清楚的缺陷,原告稱,其在臺積電公司有與其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相同的工程圖原圖文件,請求法院調取該原圖文件作為確定專有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原告的該申請顯然不符合《條例》依登記取得布圖設計專有權,以及依登記的布圖設計來確定專有權保護范圍的規定,故法院未支持該申請,并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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