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的事實證明該采用何種標準?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優勢
在近期的一些專利無效案件中,專利無效程序相關事實的證明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例如,請求人以視頻網站上的視頻證據證明相關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由于一些視頻網站為用戶提供了視頻隱私設置功能,用戶改變隱私狀態網站不留痕,由此人們對于上述證據的公開性產生了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盡管相關證據經過了公證,由于隱私狀態修改不留痕,因此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上述網絡視頻是否處于公開狀態無法確定,請求人并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因此請求人的相關請求無法獲得支持。相反的觀點則認為,不能一概否定該類證據的公開性,視頻證據上傳后變更視頻隱私設置選項屬于低概率事件,此類證據的公開性應以公證文書的視頻公開情況為準,除非相對方提出證據證明該視頻的隱私設置曾發生過變化以致該視頻的公開狀態不穩定。
上述兩種觀點的爭議焦點在于無效案件應當采取何種類型的證明標準。專利無效程序相關事實的證明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利益平衡,即如何基于相關證據,認定待證事實是否可以構成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從而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進行合理的界定。此外,在專利無效實務中,盡管高度蓋然性標準是業界普遍接受的證明標準,但是由于高度蓋然性本身具有抽象性,需要借助審查員或者裁判者的心證進行具體的差異化適用,因此在涉及專利無效程序中的事實證明標準時,人們往往會產生一些疑惑。
可見,專利無效程序相關事實的證明標準問題具有重大理論與現實意義,有必要對其作進一步的思考。本文從證明標準的基本理論出發,結合不同程序的證明標準進行比較分析,以進一步探究專利無效程序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涉及技術事實或設計事實本身的證明問題,而只是針對一般性事實(例如相關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公開性)的證明問題。
三種標準理論基礎各異
證明標準是指當事人運用證據證明案件待證事實所需要達到的程度。對于用何種證明標準來衡量當事人是否完成了舉證責任,學理上大致有以下三種不同的理論基礎:“客觀真實說”“主觀真實說”和“法律真實說”。
“客觀真實說”認為,訴訟中對事實的證明應當達到客觀真實的程度?!爸饔^真實說”認為,訴訟中待證的事實實際上是一種主觀事實,即事實認定者發現的事實,并不是之前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客觀事實?!胺烧鎸嵳f”認為,在法律世界中,案件發生后所形成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是這種事實只有通過法律程序加以確定后,才能被賦予法律上的效果。
可以認為,上述三種觀點都是從某一特定視角來看待問題,從而都具有一定偏頗性。具體而言,基于認識論基礎的“客觀真實說”強調了事實的客觀性,忽略了人類認識活動的主觀性,而“主觀真實說”則恰恰相反。同時,“客觀真實說”作為長期在我國證據理論中占據主導地位的理論,其要求待證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這一點也過于理想化。因此,以價值論為基礎的“法律真實說”應當是較為可取的學說,當然其也應當吸收其他觀點的可取之處并加以修正。由此,修正后的“法律真實說”是指被證明的案件事實是一種法律上的真實,它同時具有客觀性、主觀性和法律性三種特征。由“法律真實說”這種理念出發,現實中又進一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證明標準。
刑事民事訴訟標準有別
學理上,證明標準有多種不同的分類形式。其中,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高度蓋然性標準和優勢證據標準成為關注度較高的三項證明標準,并被不同的程序所采用。
一般認為,在前述三項標準中,證明標準最高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被認為主要適用于刑事訴訟領域。一方面,這是由刑事訴訟所涉及的重大利益關系所決定的;另一方面,基于程序的平衡性,具有較強取證能力的公檢法機關應當承擔更高舉證責任。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具有顯著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在刑事訴訟領域,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通??梢越忉尀楣V方指控犯罪時提出的證據必須達到裁判者內心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或者能夠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構成了該法系刑事訴訟的根基,并不斷地影響著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我國雖然深受大陸法系影響,但也引入了該標準,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通常,民事訴訟處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其所涉及的利益無法與刑事訴訟相提并論。同時,基于當事人之間較為平等的訴訟關系,過高的證明標準不僅會破環程序的平衡性,同時也不利于失衡的民事關系得以快速恢復。因此,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可以比刑事訴訟低一些。
我國的訴訟文化要求裁決者有發現事實真相的義務,對真相的執著使得英美法系的優勢證據標準在我國很難有生長的土壤。因此,在民事訴訟領域,高度蓋然性標準成為了我國的一般性判斷標準。大體上,高度蓋然性標準是指裁決者從證據中雖未能形成事實必定如此的確信,但內心形成了事實極有可能或非??赡苋绱说呐袛?。
專利無效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
由于行政訴訟的主要功能在于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而非替代,兩者都貫穿了“依法行政”這一主線。因此,可以認為,行政程序的證明標準與行政訴訟是大體一致的。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對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影響程度比刑事訴訟低,比民事訴訟高,因此其證明標準可以介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之間。同時,行政行為應當具有高效性,過高的證明標準不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但是,由于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本身就很高,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沒有必要再列出一項新的標準。因此,一般而言,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訴訟大體上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即可以保證相應程序的正常運行。
筆者認為,專利無效程序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程序?;谝韵驴紤],我國專利無效程序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是較為合適的。
其一,從相關規定來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引言部分規定,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的各種問題,適用本指南的規定,本指南沒有規定的,可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
其二,從專利無效程序的性質來看,如上所述,由于涉及重大利益,刑事訴訟將其證明標準確定為排除合理懷疑,盡管無效程序也涉及公共利益,但就其關聯性、緊迫性、重要性而言,顯然無法與刑事訴訟相比。申言之,公共利益有輕重緩急之分。此外,由于專利無效程序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程序,具有公共利益屬性,通常也不能采用其他國家民事訴訟中的優勢證明標準。因此,在具體適用時,應當避免在無效程序中變相地采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或者優勢證明標準。
其三,從專利無效程序的平衡性來看,雖然無效程序也屬于行政程序,但是其不同于一些由行政機關主動取證的行政程序。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行政機關通常不主動取證。作為無效程序的雙方當事人,其取證能力和地位是大致相當的,這種相當性使得對一方當事人的證明要求不能高至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進而破壞無效程序的平衡性。同時,過高的標準也會降低當事人使用無效制度的熱情和信心。當然,這種平衡性也只是一個大致上的平衡,具體案件中也要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其四,從確保專利民事、行政案件的標準一致性來看,強化知識產權工作相關協調機制,要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在實務中,一些涉及侵權和無效的專利案件當事人往往會將侵權訴訟中用于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轉用于無效案件中。如果專利無效程序也采取了高度蓋然性標準,那么將有助于專利民事、行政案件標準一致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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