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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科技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以及《廣州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關于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金融〔2018〕22號),全面推動金融科技健康發展,促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打造金融科技高地,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加快構建現代金融服務體系,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金融科技企業,以及與金融科技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
金融科技企業主要是指以下四類:
(一)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科技企業。
(二)持牌金融機構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的企業。
(三)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智能信貸、信用甄別、風險管理、資產定價、市場營銷、支付結算、智能投顧等金融科技服務,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的科技企業。
(四)其他致力于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推動金融業發展提質增效,經區金融部門認定的金融科技企業。
第二條【加快企業集聚】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科技企業,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落戶扶持資金。實收資本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分別補貼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科技企業給予場地補貼。購置辦公場地且自用的,按購買總價的1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500萬元。租用辦公場地且自用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金融科技企業的辦公場地補貼不超過企業購置或租用場地的實際支出。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如在5年內對外租售,企業需退回補貼。
第三條【扶持發展壯大】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科技企業,連續三年給予經營貢獻獎,第1年按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補貼(含【加快人才引育】補貼),后2年按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補貼。
第四條【建設特色園區】支持多方協同合作,重點促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等相關技術與金融業深度融合應用,打造金融科技產業集聚區,建設金融科技特色產業園。每年給予產業園運營機構最高100萬元運營補貼,補貼期限3年。
第五條【鼓勵推廣應用】對自主研發的金融科技產品及服務進行推廣應用且年度實際收入累計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業,按其年度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金融科技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且不超過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單個企業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六條【支持供應鏈金融發展】依托本區產業基礎,支持持牌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與本區供應鏈核心企業合作共建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促進金融科技賦能產業發展。按照不超過平臺建設運營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平臺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第七條【支持創新監管試點】對入選國家、省、市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項目,分別給予其所在金融科技企業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設立投資基金】依托政府引導基金和市場化母基金,支持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頭部企業等社會資本設立金融科技產業專項投資基金,聚焦金融科技領域,投資金融科技發展方向的創新創業企業和金融科技項目。
第九條【加快人才引育】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高管人才和業務骨干人才,按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15%給予補貼,每人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的100%。單個企業補貼對象不超過10名,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第十條【營造產業生態】鼓勵金融科技企業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聯合主辦或承辦具有國際或全國影響力的金融科技峰會、大型論壇、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營造良好的發展生態。按照活動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資金補貼,每項活動最高補貼100萬元。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金融科技企業或項目、系統重要性機構、基礎設施和平臺(基地),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凡符合本區其他政策規定的可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資金予以退回。本措施所涉及補貼均為稅前,稅費由扶持對象負責繳納。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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