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旗艦店”竟假冒注冊商標,賣“假化妝品”?五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訴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商標代理
雙十一即將到來,又是一年一度提醒大家理性消費的時刻。
但是,你在“品牌旗艦店”購買的化妝品,也有可能是“假貨”!
10月19日上午,我院公開開庭審理淳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許某、馮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妨害作證罪一案。
被告人靳某是某化妝品品牌的代理經銷商,經品牌方授權,在網購平臺開設該品牌旗艦店,并銷售相關產品。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靳某在未獲品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實際控制、曹某負責管理生產的兩家代工廠生產假冒的煙酰胺精華液。同時,靳某委托一家防偽科技公司生產假冒防偽標簽,伙同曹某等人采購玻璃瓶,委托另外兩家公司生產假冒精華液包材,并將上述物品運至上述代工廠,用于灌裝、包裝。
1.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兩家代工廠生產并向靳某銷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計368萬余瓶,每瓶出廠價為 1.585元 或 1.95元,累計銷售額約682萬余元。
為擴大產量,其中一家代工廠還委托被告人許某經營的公司生產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計36萬余瓶,每瓶出廠價1.25元,累計銷售額約45萬余元,非法獲利18萬余元。
2.2019年,被告人靳某將上述假冒涉案商品通過線上旗艦店、線下渠道進行銷售,價格從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銷售總量200余萬瓶,累計銷售額達2520余萬元。
3.2020年,被告人李某、曹某、馮某得知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假冒某品牌煙酰胺精華液一事,但拒絕向公安機關提供與該品牌精華液有關的銷售訂單、出貨單、會計憑證等證據,同時組織公司相關生產、財務人員開會,要求相關人員銷毀上述證據,并統一口徑,不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阻撓公安機關調查。
綜上,公訴機關提請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許某的刑事責任,以妨害作證罪追究被告人馮某的刑事責任。
本次開庭歷時五小時。庭審過程中,法庭引導控辯雙方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充分開展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充分聽取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五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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