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事前審查”制值得商榷
發布時間:2021.12.20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日,有媒體報道,經過對優酷、愛奇藝、騰訊視頻等11家主流視頻平臺的版權管理橫向測試發現,對于短視頻版權保護,在“事前審查”方面,一些短視頻平臺比長視頻平臺更為重視。
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對于知識產權人來說,媒體的這個評測說明,通過事前審核來控制短視頻侵權內容,大多長視頻平臺也是束手無策,拿不出更好的方法,甚至不如一些短視頻平臺。這些長視頻平臺及其旗下的短視頻平臺同樣存在大量不享有版權的影視劇、剪輯短視頻等。
為什么影視內容版權“事前審查”難以實現?原因很簡單:用戶上傳內容海量,進行“事前審查”的人力資金成本遠超平臺能力,且會大大延長用戶發布作品的時間,從而讓優質的UGC內容失去活力。
筆者認為,打擊長短視頻平臺上的短視頻侵權現象,還是應該嚴格遵循“避風港原則”,平臺的責任應是“通知-刪除”,而不是一味加大平臺的“事前審查”責任,無限增加平臺審核成本,降低用戶體驗。
在我國,“避風港原則”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該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該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避風港原則”源自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當時美國是世界互聯網中心,推出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美國作為互聯網的起源地和最早最重要也是規模最大的實踐者,發現網絡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前內容審查,網絡監控難度比較大。在實踐中,鑒別哪些文章為侵權較為復雜,無法事先判斷侵權信息是否存在,在此情形下,如果強硬要求網絡中介服務商必須進行“事前審查”,就會導致一些新興的行業很難獲得發展空間。
“避風港原則”的確立,正是為了平衡互聯網時代下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公眾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實踐表明,這一原則也確實為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迅速發展壯大提供了有利條件。我國按照“避風港原則”設立法律條款,基本目的和價值取向也是肯定并支持網絡技術的發展,建立一種激勵機制,激勵網絡服務商與權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制止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同時明確網絡服務商可能的版權責任,使得網絡服務商可以在準確預測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正常經營和發展網絡信息產業,而不必擔心在積極拓展新市場時出現過多的、不可預期的版權責任。
總之,在筆者看來,短視頻平臺上的短視頻侵權糾紛無疑是影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但過分夸大平臺“事前審查”的作用,是不太科學的,而且這種觀點無視產業發展的現實和既有的權利限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著作權法促進作品傳播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