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出沒”:誰動了我的蛋糕?
發布時間:2022.02.08 新聞來源:
如今,在蛋糕上裝點一些動畫卡通玩偶已成為烘焙店的賣點之一,殊不知這樣的卡通蛋糕,會存在侵權的風險。
因認為江蘇省儀征市一家烘焙館未經授權使用了動畫片《熊出沒》的“熊大”“熊二”“光頭強”“吉吉”等卡通玩偶形象,《熊出沒》的版權方某動漫公司將上述烘焙館起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下稱儀征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烘焙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該動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卡通蛋糕引紛爭
據了解,《熊出沒》自2012年起,在央視少兒頻道等200多個國內專業少兒頻道和電視臺開播,同時《熊出沒》系列擁有十分廣泛的國際市場,深受觀眾喜愛。片中的“熊大”“熊二”“光頭強”等動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會評價和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前述動漫公司已取得《熊出沒》系列動漫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并在服裝、玩具、圖書、影音及電子設備等多個領域將其授權給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該動漫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烘焙館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蛋糕上使用了《熊出沒》相關卡通玩偶形象,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至儀征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等共計52萬元。
烘焙館辯稱,玩偶擺件是通過淘寶網上店鋪購得,應由淘寶店鋪承擔侵權責任。
儀征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烘焙館銷售蛋糕使用的玩偶卡通形象與涉案“熊大”“熊二”“光頭強”“吉吉”等美術作品在整體形象、服飾造型、體態特征、色彩組合、線條勾畫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其行為系對美術作品的模仿和抄襲。烘焙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上述玩偶,侵犯了動漫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烘焙館辯稱涉案玩偶擺件系其通過合法途徑購買,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玩偶使用有條件
記者注意到,類似糾紛并不少見。比如,2020年,浙江省寧波市的一家蛋糕店因售賣的蛋糕上有“海底小縱隊”的卡通玩偶裝飾被判侵權;2021年,江蘇省徐州市的一家甜品店因在蛋糕上使用“灰太狼”卡通玩偶,被判侵權并賠償9000元。
不少被告表示,其使用的卡通玩偶是從電商平臺或者實體玩具店等渠道購買的,其使用應當不受限制。那么,此種說法能否成為免責理由呢?
對此,該案主審法官李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的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應承擔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責任。該案中,首先,烘焙館提供的淘寶訂單截圖,僅能證明該玩偶擺件系其向淘寶店家購買,表明的僅是涉案玩偶擺件的客觀來源,不能證明系合法來源。其次,烘焙館作為市場經營者,理應對普通正版產品的一般售價具有客觀、合理的認識。在涉案玩偶擺件售價與其知名度明顯不成比例的情況下,烘焙館未詢問商家是否獲得合法授權而仍以較低價格購入,可以認定其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不能認定為善意。故法院未采納烘焙館的合法來源主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文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蛋糕店在銷售的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卡通玩偶,實際上屬于作品的發行行為,這種行為應當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未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卡通玩偶,將其使用在蛋糕上出售給公眾,則構成對發行權的侵犯。需要說明的是,著作權法上存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又稱“首次銷售原則”或“權利窮竭原則”?!鞍l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的適用,要求首次用于銷售或者贈與的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已經得到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授權,非法制作或者銷售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不在此列。著作權法規定,復制品的發行者如能證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則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包括能夠出示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商品來自具備相關資質的商家。而電商平臺上的賣家或者實體玩具店可能出售合法復制品,也存在出售盜版的可能。如果蛋糕店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其購買卡通玩偶的商家具備合法來源,可不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仍要停止使用侵權玩偶。
“現在越來越多的烘焙店為了迎合消費者,在產品中加入流行的卡通美術作品形象。但無論個體還是企業,在其日常經營過程中都應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盡量使用原創卡通形象,或在進貨時選擇具有資質的供應商,以便規避自身經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崩詈缃ㄗ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