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500萬】廣州市花都區征集《廣州市花都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2019年修訂)》、《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和《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構建優良的創新創業生態。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牽頭起草了《廣州市花都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扶持辦法》有修改意見的,請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天貴路67號區科工商信局501室,聯系人:羅云,聯系電話:020-36998932,郵政編碼:510800,電子郵箱:564354288@qq.com)。個人意見應當簽署本人真實姓名、注明有效聯系方式;單位意見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聯系人和有效聯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廣州市花都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廣州市花都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24日
廣州市花都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廣東省、廣州市關于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產業集群,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花都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內容與標準
第二條 高企認定獎勵。對當年經花都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并通過廣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認定獎勵。
第三條 規上高企獎勵。支持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提高發展速度與質量,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首次納入國民經濟統計“四上”(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下同)企業庫的,額外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研發增量獎勵。鼓勵規上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當年納入“四上”企業庫,并經稅務部門審核可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增量部分予以獎勵。企業研發費用同比增長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研發費用同比增長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不含)以下,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研發費用同比增長1000萬元(含)以上,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創新標桿獎勵。獎勵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發展潛力大的創新標桿高新技術企業,對經市級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第三方)首次認定的種子獨角獸(瞪羚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未來獨角獸、高精尖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獨角獸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科研攻關獎勵。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牽頭申報各級重點研發計劃,通過“揭榜掛帥”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聯合攻關解決本區重點發展領域“卡脖子”問題,對成功立項的項目按上級扶持經費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支持龍頭高新技術企業建設創新平臺,對獲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認定為省重點實驗室、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認定為市重點實驗室、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雙創大賽獎勵。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參加全國賽并獲得獎金的,給予100%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參加廣東賽并獲得獎金的,給予50%配套、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參加廣州賽并獲得獎金的,給予20%配套、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花都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市外企業整體搬遷至本區并在本區設立獨立法人主體的,可享受本辦法所述各獎勵項目。享受本辦法獎勵資金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獎勵資金予以退回。具體申報事宜,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申報指南。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含上級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獎勵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條 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本方案獎補所需資金在年度區綠色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符合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區科工商信局負責審核后向區財政局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區紀委監委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相關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管理情況,區審計部門負責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在獎勵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獎勵資格,已取得的獎勵資金必須全數退回花都區財政,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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