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前霧燈引發專利侵權訴訟—兩家企業“滬上”法庭辨是非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車前霧燈是汽車的必備零部件,正因如此,由該產品引發的知識產權爭議備受關注。
因認為珠海市某車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珠海某車燈公司)、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車前霧燈涉嫌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法雷奧照明比利時公司(下稱法雷奧公司)將兩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專利侵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35萬元。
起訴車前霧燈專利侵權
法雷奧公司是一家頗具知名度的汽車配件制造公司,其于2013年7月15日就名為“光束發射裝置以及特別是用于機動車的包括該裝置的燈”的發明專利提交專利申請,于2018年4月2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380038365.7)。
隨后,法雷奧公司在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購得車前霧燈總成兩件,另又在某4S店購得車前霧燈總成兩件。前述產品本身和其合格證上印有珠海某車燈公司的注冊商標“WINNER”,其中兩件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產品包裝上還印有3C認證號。經查詢,該3C證書上記載的制造商為珠海某車燈公司。
法雷奧公司經比對認為,前述前霧燈總成產品涉嫌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涉嫌構成侵權,珠海某車燈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涉嫌構成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犯。隨后,法雷奧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760萬元。
對于法雷奧公司的起訴,珠海某車燈公司辯稱,涉案專利已經被宣布部分無效,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其目前已不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珠海某車燈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法雷奧公司針對上述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修改替換頁,將授權文本中權利要求9、13、15、16的附加技術特征以及權利要求14的部分附加技術特征并入權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共有16項權利要求。2021年4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在專利權人提交的權利要求1至16的基礎上,維持涉案發明專利權有效。法雷奧公司明確在該案中主張保護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2、9、10、13、14。
一審判決賠償535萬元
庭審中,在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后,法雷奧公司認為相應技術特征均相同,珠海某車燈公司與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則認為存在差異。因此,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對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審理:關于鉸接。鉸鏈連接指兩構件可作相對轉動的連接,相應的轉動或擺動軸線即鉸接軸線。該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上的金屬凸起與透鏡兩側一大一小的弧形凹槽實現對應的支承配合關系,裝配后透鏡通過其透鏡凹槽可相對金屬凸起轉動或擺動,該連接方式及其達到的轉動或擺動效果與通常的鉸鏈連接相同。關于旋轉接頭。權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旋轉接頭的形狀,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以說明書及附圖中的旋轉接頭形狀限定權利要求中的旋轉接頭,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訴侵權產品透鏡兩側臂部靠近前端有一大一小的弧形凹槽,其與兩側相同位置的一大一小條形金屬凸起相配合,實現對應的支承接觸并形成鉸接連接關系,并以弧形凹槽或金屬凸起的中心為旋轉軸,旋轉接頭的軸線為旋轉軸線,該弧形凹槽結構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旋轉接頭部分。關于鉸接軸線穿過光源。被訴侵權產品金屬凸起中心連線即鉸接軸線與光源線雖不在同一直線上,但距離非常接近,亦不影響光源與透鏡的出光效果,被訴侵權產品應視為具有權利要求相應的技術特征。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兩被告依法均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在該案中主張以被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因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銷售產品眾多,且并無證據證明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系以侵權為業,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以營業利潤作為考量因素。由于在案證據并不能反映被訴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故不能直接計算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的侵權獲利。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采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該案的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情況、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被告公司毛利率及營業利潤、同行業公司產品毛利率、涉案專利在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貢獻率、被告的侵權期間等,酌定該案的賠償數額為535萬元。
一審判決后,法雷奧公司與珠海某車燈公司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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