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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李白”“諸葛亮”……“歷史名人”商標牌可不可以打?

發布時間:2022.11.23 新聞來源:

  “李白滇臊子米線”“薛濤茶樓”“薛濤魚鮮館”……近日,成都街頭出現的含有歷史名人姓名招牌的餐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歷史名人姓名能否用作店招?是否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并在商業中使用?圍繞上述話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


  專家普遍認為,歷史名人姓名可以被公眾申請注冊為商標,但這一過程并非易事,同時應把握好度,否則稍不留意就容易對歷史名人造成丑化、貶低。


  歷史名人上招牌


  日前,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進行檢索,輸入“諸葛亮”“屈原”“李白”“薛濤”等字樣,查詢結果顯示:“諸葛亮”相關商標注冊申請有300余件,“屈原”有200余件,“薛濤”有60余件,“李白”則多達1200余件。同時,這些商標申請中部分已經被核準注冊,核定的類別不同、數量不一,一些商標的申請時間早至上世紀80年代初期。窺斑見豹,以歷史名人姓名進行商標申請注冊的情形并不鮮見。


  想要弄明白歷史名人姓名能否注冊為商標,首先應該對歷史名人的含義和范圍進行界定?!澳壳?,我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尚未對歷史名人下定義,也未列舉歷史名人究竟有哪些。但根據字面含義和通常理解,歷史名人應為我國大多數公眾所普遍知曉的歷史人物,這類人物既可以是正面的,如岳飛、戚繼光等,也可能是負面的,如秦檜、嚴嵩等;同時,既包含國內的名人,也包含國外的名人?!北本┨祚Y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翔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


  在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看來,歷史名人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但通常來說,歷史名人指的是,其公開權已經過期,但仍然被當下的社會大眾識別和記憶的公眾人物。將歷史名人姓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不侵犯已經過期的公開權,但仍有一定的邊界。


  “因為歷史名人為眾所周知,一直以來,常被一些商家看好,并嘗試將其申請注冊為商標。對企業而言,通過運用歷史名人效應可以提升市場影響力,樹立企業形象,迅速占領市場。需要明確的是,賦予商標更多的文化內涵本是可取的,尤其是在被注冊的歷史人物姓名與企業主營產品及品牌內涵高度吻合之時,這對于品牌的推廣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張飛牛肉、仲景藥材等。從文化發展的視角來看,合理將歷史名人姓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既是對名人的一種緬懷和尊重,也是對名人歷史地位的充分肯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維系了一方的歷史傳承關系,如張小泉、王致和等?!瘪R翔表示,但將歷史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時應謹慎,稍不留意就容易對歷史名人造成丑化、貶低。如在飼料商品上申請注冊“屈原”商標,在娛樂服務上申請注冊“孔夫子”商標等。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歷史名人本身具有獨特的影響力和號召力,也符合經濟發展稀缺性的要素,能夠產生經濟價值。此前,也存在名人與商品結合的案例,例如“東坡肉”“萬三蹄髈”等。


  記者了解到,目前“李白滇臊子米線”中的“李白滇”商標,“薛濤茶樓”中的“薛濤“商標等,均已在相關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獲準注冊。


  觸碰“紅線”難保護


  當下,歷史名人姓名商標被不少商家使用和申請注冊,那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商標是如何規范和保護的?在申請此類商標時應該注意哪些法律事項?


  盡管可以將歷史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但這一過程需十分謹慎?!澳硞€經營者將歷史名人姓名作為商標、商號申請注冊或使用,涉及商標法第十條中‘有其他不良影響’條款,也涉及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條款。在歷史名人的公開權已經過期,其姓名、肖像等均已進入公有領域后,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自由、無償的使用,但這種使用仍然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不得對特定歷史名人的相關符號信息進行歪曲、篡改乃至詆毀性使用,否則就可能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文化基因的安穩傳承,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毙芪穆敱硎?。


  在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李燕蓉看來,由于歷史名人的公開權已經過期,故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規定對這類商標注冊行為予以規制,但如果不以真實使用為目的,將歷史名人的姓名、肖像等符號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用以囤積兜售的,則仍然可能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請求予以無效。


  盡管商標法本身沒有關于歷史名人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直接規范條款,但存在較為清晰的間接規范或轉換規范條款。郭杰介紹,《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具體適用”部分,明確羅列并載明:“與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過著近似,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構成“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禁止注冊標志,并列舉“孔子”“梅蘭芳”“魯迅”等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span>


  “目前來說,將歷史名人姓名作為商標注冊成功的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即使可以注冊成功,在使用中也應有必要限度。我國歷史悠久,文明輝煌,在浩瀚的歷史長河中,涌現了眾多知名歷史人物,這些歷史人物早已成為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并需要紀念和保護,不能濫用和曲解??偠灾?,注冊應有度、使用要合法,滿足這些條件,經營者就可以在商業活動中將歷史名人的姓名、肖像等特定符號作為商標或商號進行注冊或使用,充分發揮其獨特價值,服務品牌發展?!瘪R翔表示。(本報記者 楊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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