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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6.26 新聞來源: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0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

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關于推動能源電子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搶抓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戰略機遇,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型儲能產業創新高地,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政策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新型儲能等能源電子企業或機構(氫儲能及本政策措施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重大項目引進獎】鼓勵引進對全區新型儲能等能源電子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優質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1億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各招商部門)


  第三條【優質項目入駐獎】鼓勵新型儲能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發展,對在政策有效期內落戶本區,在本區租用辦公用房、廠房且自用的優質企業,當年年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當年實際發生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最多給予三年扶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條【合作協同示范獎】支持能源電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協同開發多元化應用場景或定制化應用場景,促進“光儲端信”深度融合和創新應用,構建產業協同共興的高質量發展生態圈。政策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10個示范應用項目,單個項目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五條【信息技術創新獎】鼓勵企業開展面向新能源領域的關鍵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應用,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政策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10個先進計算、工業軟件、智能集成、智慧運維系統等產品,單個產品每年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六條【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支持新建或改擴建等方式,打造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的新型儲能特色產業園區。政策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3個新型儲能示范園區,每家最高給予50萬元運營扶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七條【新產品認證補貼】鼓勵新型儲能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海外儲能市場。對本地制造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取得歐盟、美國、日韓等各類市場準入權威認證的,經認定,按實際發生委托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管局)


  第八條【推廣應用獎】支持用戶側新型儲能多元化發展,探索儲能融合發展新場景。對裝機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自并網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千瓦時扶持,連續扶持不超過2年,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九條【強化金融支撐】引導金融機構綜合運用信貸、債券、基金、保險等方式,加大對新型儲能產業鏈供應鏈資金投入力度。搭建金融機構與新型儲能企業融資對接平臺,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融資對接活動,助力新型儲能產業發展。(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第十條【重點項目扶持】對產業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行業影響力高的重點項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最大力度支持。


  符合本政策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政策措施扶持范疇。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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