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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歌手與前經紀公司產生版權糾紛——鄧紫棋能否唱“鄧紫棋的歌”?

發布時間:2024.01.29 新聞來源:

  歌手參與創作的歌,自己卻不能唱?日前,知名歌手鄧紫棋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發布版權聲明,稱其是鄧紫棋在2008年到2018年簽約期間制作發行的《泡沫》《喜歡你》《愛現在的我》等共計103首歌曲的錄音、詞曲版權獨家所有人,未經其許可,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音樂作品用作翻唱、復制、演出、網絡傳播以及其他商業性用途。目前,鄧紫棋尚未對此予以回應,但此前她曾否認這一說法。其實,公司和歌手之間因版權協議產生的糾紛并不少見,那么,該如何防止此類糾紛的發生呢?

  版權合同引糾紛

  1月16日,蜂鳥音樂通過官方微博發布版權聲明,其中涉及鄧紫棋的多張專輯和多首熱門歌曲。在聲明中,蜂鳥音樂稱,其是聲明所列音樂作品的錄音、詞曲版權獨家所有人,擁有在全世界范圍內將所列音樂作品以各種商業或非商業目的許可相關機構或個人使用的專有權利。任何未經該公司許可的使用均系侵犯其合法權利,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據悉,聲明中所列都是鄧紫棋2019年之前的音樂作品,包括《泡沫》《睡公主》《我的秘密》《多遠都要在一起》等103首歌曲,其中過半歌曲鄧紫棋均參與了創作。

  事實上,類似糾紛時有發生。對此,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教授林秀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公司與歌手之間因為版權協議產生的糾紛,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合同條款的模糊性。合同中某些條款可能存在解釋上的模糊,導致雙方理解不一致。比如鄧紫棋與蜂鳥音樂之間的經紀合約,該合約涉及音樂作品的創作、錄制、發行和商業開發等方面。合約條款的解釋應當是雙方爭議的主要原因。其次,信息不對稱。歌手在簽約時可能對行業規則和合同條款理解不足,尤其是新人歌手。從公開披露的信息看,蜂鳥音樂宣稱擁有鄧紫棋多張專輯和熱門歌曲的版權,并禁止未經許可的使用。而鄧紫棋此前曾表示,這些歌曲的創作和演繹屬于她的個人權益。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理解可能存在差異。最后,行業發展變化。音樂產業的快速發展如數字化和流媒體的興起,可能導致原有合同不再適應新的市場環境。

  知名音樂人吳向飛曾創作過《開往春天的地鐵》《路一直都在》等多首經典音樂作品,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公司和歌手之間的版權糾紛越來越多,多見創作型歌手。他分析,這種現象時有發生,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現在歌手參與音樂創作的程度越來越高,擁有的著作權比例越來越大。一般來說,一位藝人,如果既是歌手,又是詞曲創作人,那么在一張專輯中,這位藝人和唱片公司對一首音樂作品的話語權、著作權幾乎各占50%。當詞曲版權被公司擁有后,歌手對這些由自己創作的歌曲等同于喪失了話語權,相關歌曲的版權價值或版稅收入,都由公司定奪。

  吳向飛同時表示,一首音樂作品,允不允許他人翻唱、允不允許他人演出、允不允許他人在網絡上傳播或將詞曲作品用于商業用途,這些權利應屬于詞曲作者。相關公司如果在完全不擁有詞曲著作權的情況下,發表聲明不允許他人使用相關音樂作品,既不嚴謹也不客觀。

  簽訂協議需謹慎

  如今,經紀公司負責管理運營和音樂作品創作的情況并不少見,經紀公司因此成為詞曲作者和歌手的橋梁。通過著作權的轉讓和許可,詞曲作者等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轉化為現實收益,歌手的才能得以具象化,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喜愛。那么,經紀公司與藝人在簽訂版權合同時應該注意什么?

  林秀芹建議,可采取以下措施預防此類糾紛:首先,明確合同條款。要確保合同條款清晰、明確,雙方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有充分理解。其次,專業法律咨詢。版權問題比較復雜,藝人與專業公司之間的合作合同是高度市場化的協議,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此,在簽訂合同前,藝人應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意見,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再次,行業協會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就版權法律和合約權利向雙方提供專家建議,幫助他們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選擇;推廣關于合約和版權管理的行業標準和最佳實踐。如果產生糾紛,協會可提供調解服務,幫助雙方和解,也可以促成雙方進行仲裁,由中立第三方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同時,提供指導和建議,加強藝人對音樂版權的認識和教育,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維護自身權益等。此外,要隨著行業的變化,適時調整或重新協商合同,以適應新的市場環境;保持雙方良好的溝通,對于任何可能的分歧及時進行溝通和解決。

  “針對這類案例,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性、公平性、協商解決?!绷中闱劢忉?,合法性是指所有的版權行使和商標注冊必須在合法范圍內進行,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對方的知識產權;公平性是指合同應當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對任何一方不公平的條款;協商解決是指在可能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比對簿公堂更為理想。

  吳向飛認為,歌手的聲音權利和詞曲著作權,是兩種權利。這兩種權利的權屬關系不一樣,授權和管理方式也不一樣。另外,很多歌手以為和公司簽了3年或5年版權合同,等合約到期了,詞曲版權自然就回到自己手中。其實這種理解并不準確。目前有一些公司的簽約模版中設有隱藏條款,比如,本合約期限5年,在合約期內發表或創作的所有新歌,均由公司永久代理。所以,不管簽署多長時間的詞曲版權代理合約,都要在合約中明確一點:交由公司代理的詞曲著作權,在某年某月某日回歸到作者手上,這樣,才能最大限度防范此類版權糾紛。

  當下,尊重版權的社會氛圍愈加濃厚,歌手與經紀公司簽署版權合同時,要繃緊版權這根弦,明確權利歸屬,防止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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