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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申請條件
一、有條例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或者資產負債表。
外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
1、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5、 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原件1份)
6、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7、 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在本表內填寫)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監事及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10、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1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1份)
②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③募集方式設立并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④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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