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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再回首”遇見“田波再回首”,一場糾紛發生了……

發布時間:2024.03.20 新聞來源:

  一方獲得了“再回首”商標授權開展餐飲特許經營活動,另一方獲得“田波再回首”商標授權經營泡椒牛蛙餐飲店,二者同處浙江省寧波市,雙方在市場上不期而遇后,不可避免地圍繞著“再回首”三字產生了糾紛。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寧波鄞州區尤雪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尤雪公司)使用“再回首”字樣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其傳播“再回首模仿太多我們改名田波”與“其他全是山寨”宣傳語的行為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寧波市椒點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椒點公司)商業信譽的商業詆毀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門店同名起紛爭

 

  案件糾紛的兩個“主角”各自的“再回首”相關商標專用權情況如何?先來看看“主角”之一的椒點公司。2016年11月,蘭州再回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蘭州再回首公司)經受讓取得第4151201號“再回首”商標與第1579902號“再回首及圖”商標,2018年12月該公司經核準注冊第29096054號“再回首ZAI HUI SHOU”商標,上述3件商標均核定使用在餐廳等服務上。2018年12月,蘭州再回首公司出具的一份許可使用授權書顯示,該公司授權椒點公司在浙江及上海區域內以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使用第29096054號“再回首ZAI HUI SHOU”商標,椒點公司有權以直營、合作、加盟等各種方式許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商標,并有權以自身名義進行商標維權。

 

  再看案件的另一位“主角”尤雪公司。2007年11月,田某某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寧波市江北再回首飯店,在寧波市江北區經營餐飲店,主要產品為泡椒牛蛙,自稱為“再回首泡椒牛蛙”(下稱日湖店)。后日湖店搬遷,田某某于2010年2月注冊個體工商戶寧波市江東再回首飯店繼續經營“再回首泡椒牛蛙”餐飲店(下稱達升路店)。2013年10月,田某某作為獨資股東注冊成立寧波市田波再回首餐飲有限公司(下稱田波再回首公司),以該主體繼續經營達升路店。2014年5月、2015年12月,田某某分別設立田波再回首公司鄞州分公司、江北分公司開設“再回首泡椒牛蛙”錢湖天地店、外灘金港店。2020年1月,尤雪公司注冊成立,錢湖天地店關閉,尤雪公司在寧波市鄞州區開設了巴麗新地店使用錢湖天地店的線上平臺賬號并宣稱錢湖天地店搬遷至巴麗新地。

 

  2013年11月,田波再回首公司提交了第13516100號“田波再回首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2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餐廳、飯店等服務上,2020年1月轉讓給重慶最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最靚公司),田某某系最靚公司的股東。最靚公司還核準注冊有第31393214號“田波再回首”商標、第31393225號“田波”商標。2020年2月,最靚公司與尤雪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上述“田波再回首”商標授權給尤雪公司使用。

 

  2022年,椒點公司對尤雪公司經營的“田波泡椒牛蛙”巴麗新地店內外裝潢進行拍照取證,該店大門側面的落地宣傳圖上部為“再回首模仿太多我們改名叫田波”,店內墻面宣傳畫中顯示有“首創再回首泡椒牛蛙”等字樣;該店在線上平臺宣稱“再回首模仿太多,我們改成田波”及“其他全是山寨”。完成取證公證后,椒點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尤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在法院審理該案期間,尤雪公司刪除了線上的相關宣傳語,并更換了線下包含相關宣傳語的物料。

 

  孰是孰非見分曉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尤雪公司使用“再回首”文字是用于向消費者表示其“田波泡椒牛蛙”最初在日湖餐飲街開設了第一家店,當時的名稱為“再回首”,不構成商標侵權。同時,“田波泡椒牛蛙”的連鎖門店雖經過多次經營主體變更,但尤雪公司相關門店與田某某于2007年11月開設的日湖店具有承繼關系,尤雪公司在宣傳中以“再回首”描述“田波泡椒牛蛙”的發展歷程具有正當性,亦不構成商標侵權。

 

  對于尤雪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指出,椒點公司在寧波地區發展的“再回首”泡椒牛蛙連鎖門店有數十家,椒點公司及其連鎖門店已成為上述宣傳語所指向的模仿、山寨“再回首”的特定范圍內的經營者,屬于被訴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而尤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椒點公司的連鎖門店存在模仿尤雪公司經營的“再回首泡椒牛蛙店”的事實,尤雪公司傳播上述宣傳語的行為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商業詆毀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酌情確定尤雪公司賠償椒點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

 

  椒點公司不服一審判賠金額,隨后提起上訴,堅持主張尤雪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并表示尤雪公司侵權行為明顯且惡劣,應予以懲罰性賠償。尤雪公司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在線上平臺使用涉案宣傳語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對冒充“田波再回首”及“田波”泡椒牛蛙商家產生混淆、誤認,并非詆毀椒點公司的行為。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尤雪公司向消費者介紹自身品牌時在相關宣傳標語中未單獨突出使用“再回首”字樣,而是與其他文字相結合進行描述性陳述,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尤雪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同時,在椒點公司已獲得涉案“再回首”商標的合法授權,而且在寧波經營了數十家連鎖店的情況下,尤雪公司稱“其他全是山寨”的標語對于椒點公司而言,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商業詆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一審法院考慮到尤雪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類型、糾紛發生的背景、侵權范圍、椒點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2萬元在合理范圍內。綜上,法院駁回了椒點公司與尤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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