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baby”止步于騰訊“QQ”
發布時間:2013.10.11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陳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被異議商標為第4149969號“QQbab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攝影、娛樂等服務等服務上,引證商標為第1984032號“QQ”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娛樂等服務上。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QQ”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等方面均相同,兩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娛樂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裁定被異議商標在娛樂等復審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
經審理,法院認為引證商標由經藝術化處理的字母“QQ”組成,被異議商標的英文字母“QQ”字體較大,而“baby”字體較小,不易識別,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綜上,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