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美國IDC標準必要專利之爭華為勝訴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在反壟斷中,華為勝訴贏得了2千萬人民幣的賠償。而在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糾紛中,華為的勝訴卻能為其省下將近數億美元的成本。
“僅此一家”引發標準必要專利爭端
標準必要專利到底是什么?標準和專利之間有什么關系,這聽起來十分陌生的案件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
涉案的兩家公司都是通信領域的巨頭。一方是美國交互數字公司(IDC公司),掌握了無線通信領域從2G時代一直到3G/4G的許多核心專利,其中部分專利已經成為該領域的國際標準。
而訴訟另一方的華為公司是世界通信設備生產巨頭。要生產符合標準的手機等通信設備,就不可能繞過對對方專利的使用。每次使用就意味著付費。這費用怎么定,一直就是專利方說了算?華為公訴起訴IDC公司,叫板的就是這個費率。
事實上,雙方從2008年11月就開始了多輪談判。在美國啟動對華為等公司的337調查前,IDC公司曾于2012年發出最后“通牒”,要求華為從2009年到2016年按照銷售量確定支付許可費率為2%。
2%是什么概念?目前,一般工業產品的利潤率僅為3%,也就是說,華為公司僅繳納這單獨一家的專利費就幾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潤。令華為公司感到憤怒的是,IDC公司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時采取了多重標準、厚此薄彼——許可給華為公司許可使用費率卻是給三星、蘋果的十倍乃至數十倍。
標準必要專利的開價怎么就成了IDC的“一言堂”?本案審判長、廣東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歐修平解釋道,標準具有封閉效應?,F行通信領域技術標準有2G、3G、4G,它們由一些行業標準化組織制定。其中,影響較大的有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美國電信工業協會(TIA)等。IDC公司在其擁有的必要專利上,就具有“僅此一家、別無他選”的100%許可市場份額。
能否直接確定費率成審判一大難題
通過談判,華為無法與IDC公司達成協議,反倒被IDC公司啟動了337調查和起訴到美國法院。華為采取的反擊手段是,在中國的法院狀告美國公司。其訴求很簡單,要求由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件(FRAND)來確定兩者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
“看似簡單的訴訟請求卻提出了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前所未有的難題?!睔W修平告訴記者,法院在審理中面臨三大難題:一,華為和IDC公司并沒有簽署合約,法院能不能直接確定許可費率?二,FRAND原則是電信標準化協會的知識產權政策與承諾,中國法院能否直接用它來做判決依據?三,華為沒有明確說要求判多少費率的情況下,該怎么下判?
案件在廣東高院一立案就引起了美國、歐洲一些法官、專家的高度關注,一家美國法院甚至還以中國法院受理該案為由,停止IDC公司在美提起訴訟的審理工作。
歐修平告訴記者,由于案件爭議的是標準必要專利,當事人并未達成合意,所以沿用專利合同糾紛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由并不妥當。為此,合議庭專門就案由的確定進行了討論,并創造性提出了“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這個案由。
案由確定后,擺在法官面前的是這個案件有沒有可訴性?按道理,市場買賣靠雙方自愿,不可強求,在專利市場亦然。對此歐修平向記者解釋到,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的最佳秩序,是經協商一致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可供共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盡管專利是私人權利,但是當它跟標準結合形成標準必要專利(SEP)之后,就被賦予了規范性、強制性和公益性。
簡單來說,一個專利一旦成為標準,首先該專利是任何要達到該標準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達到這標準就繞不開該專利的授權。一旦專利人肆意抬高許可費或采取歧視性許可,獲取額外暴利,那么就應受適度干預。
法官對案件管轄權的詮釋讓案件得以順利進入庭審階段。
上一篇:第二屆上交會設知識產權主題日 下一篇:國辦發文要求嚴厲打擊利用網絡侵權假冒違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