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運動愛步特”商標不愿輸在“起跑線”上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福建省石獅市步特服裝廠(下稱步特服裝廠)為申請注冊“愛運動愛步特”商標,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角力多年。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均裁定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于是,步特服裝廠就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年12月,步特服裝廠向商標局提出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注冊“愛運動愛步特”商標的申請。商標局受理后,認為“愛運動愛步特”商標與特步(中國)有限公司在同類別上注冊申請的第2014416號“特步”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于2012年6月作出“愛運動愛步特”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步特服裝廠不服該裁定,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理由是“愛運動愛步特”商標中的“步特”為其顯著部分,與“特步”商標存在明顯區別。2013年9月,商評委經審理,維持了商標局的裁定。
步特服裝廠在拿到商評委裁定后不久,立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堅持認為“愛運動愛步特”與“特步”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2014年5月,步特服裝廠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其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在該案之前發生的“特步”與“步特BUTE” 的商標爭議中,商評委及北京一中院作出的裁定和判決均已確認“步特BUTE”與“特步”兩件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對“步特BUTE”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同時,其代理人認為,在“愛運動愛步特”商標中,“步特”為其顯著部分,再結合“愛運動愛”字樣,不應當認定為與“特步”商標近似。另外,步特服裝廠主張,“愛運動愛步特”商標是對其在先注冊商標“步特BUTE”商標的進一步的使用、宣傳和保護,鑒于消費者并不會將“步特BUTE”商標與“特步”商標混淆,“愛運動愛步特”商標更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因此應當被核準注冊。
該案并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記者 胡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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