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型設計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常見問題
編者按:時下,無論是在大街小巷,還是在網絡上,設計精美的發型都成為一種審美時尚。那么,發型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本文作者對此進行了探討,一起來看看。
時下,無論是在大街小巷,還是在網絡上,設計精美的發型都成為一種審美時尚。那么,發型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
一般認為,作品的構成包括以下要件:第一,作品是人類在相關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例如,西方經常出現的麥田怪圈,雖然圖案復雜,但因為沒有加入人類的創造,因此不能被歸類為作品。第二,作品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第三,作品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的構成與否不受存在時間的限制,即使5分鐘后馬上會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構成作品。
反對發型構成作品的觀點,主要基于兩條理由:第一,著作權法上作品的載體應該指那些可以無限復制的非生物類物質體,而不包括生物體(動物體、植物體或者人體),因此,對于生物體上的作品,難以主張著作權;第二,由于頭發與人體本身的結合以及手工勞動的特性,均使得發型的傳播僅能模仿而無法實現完全的復制。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以下逐條分析。
首先,作品成立與否與載體無關。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雖然作品的存在和傳播要依賴于物質載體,但是著作權本身卻是一種無體的存在,著作權和作品載體本身可以相互分離。比如,徐悲鴻的《八駿圖》,作為作品不是那張畫紙,而是紙上反映出來的駿馬造型。所以,由于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這一特點,決定了著作權的存在、轉移和滅失,在通常情況下并不與作品載體發生必然聯系。因此,一般情況下,是否構成作品,只與成果本身有關,而與載體并無直接關聯。例如,一幅“大鬧天宮”圖,是否構成作品,并不會因為是一幅油畫或是紋在人體上的刺青而有所不同。對于某些特殊作品如口述作品,甚至不要求存在載體。此外,盡管客觀事物(如頭發)不構成作品,但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修飾的創作成果(如發型)可以構成作品。
其次,發型同樣可以完全復制。有觀點認為,發型不能完全復制,實際上是將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等同于從表達到載體完全一模一樣的照搬。按照這種觀點,要實現對作品的復制,就要做到從載體到形式上完全一模一樣,顯然,這是有失妥當的。按照這種觀點,對于那些著名藝術家的書法或者繪畫作品,很多人可以模仿,但無法有人能夠完全一模一樣地模仿出來(如果可以完全百分之百仿繪那么贗品和真品就無法區分了)。換言之,“無法實現完全的照搬”,但這并不能說明那些名家的字畫就不能構成作品。
那么,什么是“復制”呢?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鼻拔囊呀浾f明,作品是指一種抽象但客觀存在的美感表達,可以脫離載體而存在,與載體本身并無直接關聯。在現代社會,由于各種影像技術的發展,制作作品各種形式的復制件非常容易。例如,發型作為作品雖然要存在于頭發上,但其本身卻是一種造型的表達,因此完全可以用影像設備拍攝并固定下來,并不存在“無法實現完全的復制”的問題。著作權存在于作品之上,而不是作品的載體之上,同一個作品可以固定到多個不同的載體上,并不會因為載體不同而有差異。因此,盡管發型的造型不如雕塑那樣“固定”,但作品只要存在固定(例如固定在影像設備上)的可能性即可,正如在黃某訴世界圖書公司案中法院判定的那樣,盡管“盆景”一直在生長變化,但依然可以構成立體造型的美術作品。
因此,對于發型設計,如果滿足構成作品的基本要件,司法實踐中也認可其構成作品,典型案例如“西湖十景”案。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那些沒有傳遞出足夠個性化表達的發型,則很難受到版權保護。例如,在“劉某訴都市麗緣等發型設計案”中,法院認為,涉案發型的“造型并未超出公有領域”,因而否認其構成作品。(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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