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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廣州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9.01.10 新聞來源: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州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十條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辦〔2016〕9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廣州市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18〕27號)精神,市本級財政設立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通過風險分擔方式承擔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責任。為規范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由廣州市“中國制造2025”產業發展資金安排,風險補償資金累計三年補償不超過5000萬元,納入我市再擔保體系的項目方可享受風險補償資金的相應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標準界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的相關政策指引,監督納入風險補償資金項目的支持對象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核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按規定納入下一年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部門預算。

(三)對不良項目代償的額度、比例及代償資金核銷的合規性進行監督。

(四)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績效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五)對受托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工作的機構進行監督與考核。

第五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編制的風險補償資金預算。

(二)按照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的績效自評進行復核或委托第三方評價。

第六條 廣州市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再擔保公司”)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參與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運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控制機制和項目貸后管理監督檢查制度。

(二)選擇商業銀行、擔保機構等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機構。與相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項目風險補償比例、補償條件、風險控制等事項,加強風險防范;

(三)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審核及確認;

(四)對風險補償資金分擔部分進行先行墊付,按程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申請不良項目的代償資金;

(五)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項目貸后管理的監督,以及不良項目損失的核銷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

第七條 納入本辦法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二)在廣州市設立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按時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報;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具備與融資規模相匹配的經營及還款能力。

第八條 納入本辦法支持的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設立分支機構,有獨立的中小微企業信貸審批制度;

(二)與擔保公司建立合作關系;

(三)上年度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區行業平均水平2個百分點(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數據為準),且最高不得超過5%;

(四)按要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報送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年度報表。

第九條 納入本辦法支持的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設立登記,合規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在廣州市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為廣州市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

(二)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三)與銀行保持著融資擔保業務的合作;

(四)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體系,上年度擔保代償率不超過5%;

(五)按要求向國家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報送相關財務信息及業務信息。

 

第四章  運作模式與補償標準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通過風險分擔方式承擔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責任,具體方式是:

對合作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新增融資擔保類產品所產生的本金損失進行有限風險補償,每筆貸款損失分擔比例不超過10%,單筆貸款中納入風險補償資金分險的本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單戶貸款中納入風險補償資金分險的本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含本數)。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新增融資擔保類產品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再擔保公司負責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擔保機構,明確風險分擔責任和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備存后,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其向擔保機構收取的再擔保費率最高不得超過保費的5%;

(二)合作銀行按照合作協議,執行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高于同期國家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三)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的平均年實際擔保費原則上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3%;

(四)風險補償資金承擔不超過本金損失的10%(含本數),合作銀行承擔不低于本金損失的10%(含本數),市再擔保公司承擔不超過本金損失的30%(含本數),其余的本金損失由擔保公司承擔,利息(含罰息)由擔保公司等機構按協議承擔。

第十二條 對市再擔保公司當年再擔保貸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風險補償資金不予補償。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融資項目,按照“獨立審查”的原則進行。

(一)企業申請: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直接向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二)貸款審查: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獨立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貸款意向額度。經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審核同意的貸款項目,由擔保機構逐筆向市再擔保公司提出申請,市再擔保公司審核同意,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備存后,出具《再擔保意向書》。

(三)貸款發放。經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審核同意、市再擔保公司核實確認的貸款項目,由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在擔保公司出具放款確認書后放款。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應加強風險補償資金分險分擔項目的貸后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再擔保公司提交貸款執行情況,市再擔保公司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如出現以下情況,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應及時通知市再擔保公司,共同核實借款企業還貸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處置措施。

(一)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

(二)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經營情況出現嚴重惡化;

(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四)喪失商業信譽;

(五)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受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借款企業貸款本息還貸逾期30天以上的,由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市再擔保公司和風險補償資金按照協議約定的分擔比例進行同步代償,原則上各機構應在90天內完成代償。風險補償資金部分由合作銀行向市再擔保公司申請,經市再擔保公司審核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報送后,由市再擔保公司先行代償。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合作協議須約定具體機構負責對不良項目依據合同和法律進行追償,并依法追究過錯方責任,在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按各方代償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八條 申請代償補償應遵循以下流程:

(一)風險補償資金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廣州市“中國制造2025”產業發展資金中列支,申請風險補償資金要按照廣州市“中國制造2025”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相關程序辦理。

(二)市再擔保公司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出代償補償的申請。遞交材料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代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代償損失情況等;

2.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決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3.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補充資料。

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審核后,將市再擔保公司墊付的風險補償資金劃撥給市再擔保公司。

第十九條 如出現以下情況,市再擔保公司已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義務的,由市再擔保公司提出對代償的最終損失部分的核銷申請,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審核后,在風險補償資金中予以核銷。

(一)借款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經清算后仍無法清償債務的;

(二)市再擔保公司代償后對借款企業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并經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三)市再擔保公司代償后對借款企業提起仲裁,經仲裁機構判決或調解,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并經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四)其他由于借款企業原因產生的損失。

第二十條 市再擔保公司應于每半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半年度風險代償及風險補償情況匯總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抄送市財政局。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再擔保公司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工作的監督考核報告,并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監督考核報告內容須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控制機制和項目貸后管理監督檢查相關制度的建立情況;

(二)納入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制的機構情況,包括該機構所屬的行業、上年度與市再擔保公司合作項目情況、出現風險的項目情況等;

(三)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的項目所進行的受理、審核、確認等事項辦理流程及相關資料歸檔情況;

(四)對出現風險的項目的辦理情況、貸后管理的監督以及不良項目損失的核銷工作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評定與整改:

(一)對擔保公司的考核,以其上年度與市再擔保公司合作的項目情況為依據,代償比例超過5%的機構則不再具備與風險補償資金合作的條件,由市再擔保公司在本年度合作機構名單中予以剔除,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報送。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可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務企業總規模、戶數、間接增加的社會及經濟效益以及被服務機構的評價。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如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市再擔保公司沒有按照本辦法要求辦理相關事項,應發函要求整改,市再擔保公司須按照要求定期匯報相關整改工作進展。

(四)對于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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