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扼殺不了新媒體的未來
發布時間:2014.06.07 新聞來源:
對于“今日頭條”這家移動互聯網新貴公司而言,目前最大的噩夢是,它會變成下一個Napster。對于那些通過發表評論來批評它、甚至將它告上法庭的傳統媒體組織而言,長久以來最大的噩夢是,它們會像一些音樂巨頭那樣沉沒。
區別在于,在未來,仍會有人視張一鳴為一名值得稱道的“海盜”。而我們這些傳統媒體組織則仍會被視為抱殘守缺者——我本來想稱呼我們自己為“傳統媒體公司”,但猶豫了一下還是改為了“組織”,你懂的。幾乎毋庸置疑。因為歷史已經推演過了一遍。
兩個不到20歲的年輕人肖恩·范寧和西恩·帕克創辦了音樂共享公司Napster——西恩·帕克后來再一次大名鼎鼎,是因為他在Facebook的早期歷史中扮演了馬克·扎克伯格的導師角色。它最初之所以誕生,僅僅是因為肖恩·范寧想幫室友在互聯網上找一首歌。使用Napsetr開發的軟件,用戶可以將自己的CD音樂轉化為MPS格式,上傳到Napster平臺,供其他人下載。它提供音樂分享平臺,讓用戶迅速找到自己想要的音樂文件,同時讓每個用戶的電腦業成為一臺服務器,為其他用戶提供下載。
勞倫斯·萊斯格——《紐約客》稱其為互聯網時代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思想家——說,“其實這項技術的發明者并沒有作出什么重大的突破,就像互聯網上的每一個創新進步一樣,肖恩·范寧和他的同事不過是把之前獨立發展的各種元素進行了簡單的組合”。但是Napster取得了空前的成功。9個月時間內,Napster擁有了超過1000萬用戶。18個月后,注冊用戶接近8000萬。
1999年12月,五大唱片業巨頭華納、BMG、百代、索尼和環球將Napster告上法庭。2001年2月,法院判決Napster侵權。一年多之后,受到重創的Napster被貝塔斯曼收購。
巨頭們的威懾力不僅止于此。他們聘請的律師也不是吃閑飯的。2003年4月,環球和百代起訴了投資過Napster的風險投資公司的兩位合伙人,原因是他們曾資助過Napster某一階段的經營發展?!帮L險投資公司應該明白,內容產業具有操控該產業發展的權利,它應該為其資助涉嫌違法的公司業務擔負責任”。
連汽車公司都受到了這種威懾。據勞倫斯·萊斯格引用《Business 2.0》2004年的報道,寶馬的工程師設計了一款能夠播放MPS的汽車程序,但是公司的市場和法律部門卻并不敢在美國銷售的寶馬汽車上安裝。
勞倫斯·萊斯格感慨說:“這是一個 黑手黨 式的世界……很明顯,這樣的體系必然會阻礙創新的步伐?!?/b>
音樂產業投訴P2P網絡音樂分享或許沒錯。不過音樂產業向來喜歡把銷售額的下降歸罪于新技術。唱片公司最初對磁帶技術業進行了抵制。1981年,唱片銷量下降11.4%,整個行業都認為只有禁止或管制這項技術,才能解決行業問題。而凱捷安永公司則認為,這要歸咎于唱片公司在技術創新上的停滯。2002年,唱片行業收入下降了6.7%,CD銷量下降了8.9%——今天來看其實也還好了,因為今天已經沒人關心到底這個行業的收入到底下滑多少。在音樂產業看來,網絡音樂公司當然是罪魁禍首。
這時候喬布斯和蘋果公司也進入了這個行業。他想要在iTunes音樂商店中出售正版音樂,但是單首單首的,而不是整張唱片。定價也很低,99美分。音樂公司很生氣。但談判對象是有著“現實扭曲力場”的喬布斯。于是,一些唱片公司答應了。
喬布斯為音樂行業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2003年推出iTunes音樂商店時,他介紹了Napster和它的后繼者Kazaa。但是指出這些免費服務不可靠,質量差,而且“這是偷竊行為”。而用iTunes,下載的音樂音質又好、速度又快,還是正版的。音樂行業這才找到了模糊的出口:在線銷售音樂。2013年,數字音樂收入占據了美國整體唱片收入的64%。除了下載收入之外,流媒體音樂收入達到14億美元,超過整個行業收入的五分之一。當然,這已經不是唱片業的黃金時代。1999年,美國唱片的收入是146億美元;2013年則為69.96億。
當然,我們無法再回到2000年,假設那時如果音樂巨頭們對待Napster采取的是另一種態度,不是咄咄逼人地要致其于死地,而是提前開始設想為何其能受到用戶的追捧——盜版只是其中一個原因,甚至向后來同蘋果公司的合作一樣,找到與其合作的方式。我們也無法想象,如果唱片巨頭沒有同蘋果公司合作,還是堅持已有的立場,又會怎樣。
音樂行業的歷史已經鋪陳于此。它能提供的最大的教益是:以版權為名義來保護自己是很容易的;但要是以為擁有了版權就擁有了未來,是很不靠譜的。盜版顯然不對——當然,針對版權保護也有一番爭論,過度的版權保護會扼殺創新,這已經是公論;但像Napster和今日頭條這樣的公司之所以快速贏得海量用戶,絕不僅僅是因為它們會盜版,盜版在歷史上就從未斷絕過。甚至不乏有盜版推動進步這樣的思想存在。
未來很有可能站在像今日頭條這樣的公司這邊,因為用戶習慣的變遷導致最終的用戶站在了它們這邊。它們的問題是,它們需要找到一條在免費文化和保護知識產權之間的道路。而我們的問題是,我們需要找到如何不被用戶拋棄的方法,以及,為何同樣的內容產生的價值差別會如此之大?
本文首發于《財經天下》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