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阻擊他類“Canon佳能”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維權打假 - 商標維權
作為世界知名的圖像、光學和辦公自動化產品制造商,佳能株式會社所持有的“Canon”品牌全球統一中文譯名為“佳能”。因廣東省自然人蔡某欲在金屬管道等商品上申請注冊“Canon佳能”商標,佳能株式會社提起商標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蔡某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原裁定結果,即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據了解,1933年,精密光學儀器實驗室(佳能株式會社前身)為其研發的攝像機命名為“Kwanon”,“kwanon”即為佳能品牌最原始的名稱。19世紀30年代,“Kwanon”更名為“Canon”,全球統一中文譯名為“佳能”。
2005年11月,蔡某提出第4980404號“Canon佳能”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夾、金屬管道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佳能株式會社提出異議申請。佳能株式會社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Canon”“佳能”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系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復制。
據了解,佳能株式會社據以引證的商標為第282217號“Canon”和第1911239號“佳能”商標,由佳能株式會社分別于1986年、2000年提出注冊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第6類鋼板、金屬門窗等商品和第6類金屬管、保險柜等商品上,目前兩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
在商評委作出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后,蔡偉光提起行政訴訟。
蔡某表示,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同時引證商標并未在核準注冊的保險柜、鋼板等商品上實際進行過商業使用,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與引證商標產生市場混淆。
經審理,法院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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