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支撐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黨的十八大確立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明確指出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切實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
創新驅動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行經濟結構升級,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創新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和保護,創新驅動與知識產權之間存在必然的邏輯關聯。因此,中國經濟轉型的關鍵在于創新驅動,而創新驅動的戰略支撐在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適時跟進。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憑借制度、人口和資源要素等組合紅利,中國創造了全球經濟高速發展的奇跡。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步入中速發展階段的新特征出現,原來高度依賴資源和投資驅動的傳統經濟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因而,中央一再強調,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歷史重任必須盡快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向創新驅動轉換。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而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國不能走資源消耗型的發展道路。我國資源有限,人均淡水、耕地、石油、天然氣以及主要礦產資源分別只有世界水平的25%、33%、18%、13%和40%—50%。因此,我們不能靠犧牲環境、耗費資源、提供廉價勞動力來參與國際分工協作。
引領世界經濟潮頭的發達國家,都是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最好的國家。相反,凡是未能及時建立和有效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鮮有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先例。從全球經驗來看,一國經濟若想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就必須加大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我國也不能走技術依賴型的發展道路。目前,我國對外技術依存度達到50%以上,不管是考慮西方國家維護其技術優勢、限制高技術轉讓的基本立場,還是考慮自身經濟安全、文化主權等需要,我國都只能走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道路。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基礎性制度。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創新體系建設穩步推進。一是企業在研究開發投入中的主體地位已經確立,產、學、研合作的技術開發明顯增加,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正在逐步形成。二是知識創新體系在調整中得到加強??茖W基礎設施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科學研究支出增長。高校的科學研究能力逐步提高,成為基礎研究的主力軍??蒲袡C構在科學研究中發揮了骨干作用,成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之間的橋梁。三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各級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政策,積極推動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加快形成。四是科技服務中介體系框架基本建立。在中央政府的引導下,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蓬勃發展。高新技術園區成為科技服務的集聚地,面向中小企業的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得到加強,促進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深層次問題,比如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還不普遍,平均研究開發支出強度較低,大部分企業創新能力薄弱;創新技術和產品的出口不暢,對創新技術和產品的市場培育不足;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薄弱,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仍顯不足,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受到打擊;等等。
所以,為了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應該加快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一要堅持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的標準。判斷適度保護知識產權的標準是看其能否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我國正處于加速工業化發展的階段,技術來源于自主開發和引進技術,以引進技術為主;創新模式以集成創新和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為主。因此,知識產權保護要鼓勵創新、保護引進和促進擴散并舉,在加強保護的同時,要注意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促進技術轉移的作用,增加技術可得性。
二要鼓勵創造與促進運用相結合。首先從基本制度入手,提升知識產權的價值。比如在稅收制度、資產管理、會計制度、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等方面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在對并購的審查中,應把對知識產權的影響作為審查內容。其次在需求政策上鼓勵使用自主創新產品。從政府做起,鼓勵采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為自主創新產品提供買方或賣方信貸。再者是建立鼓勵職務發明人的分配機制。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創新,也要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制度,反而不利于創新驅動的發展。
要讓知識產權合理流動起來,促進知識產權向企業流動,以企業為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應用平臺。應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政府科技計劃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實行權利、責任與監管相結合,促進公共科技資源的利用和擴散;完善技術市場的制度和環境建設,促進民間技術的利用;以多種方式提高專利利用率。
盡快建設規范知識產權服務體系。一是加強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政府應加大對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建設和服務的資金支持力度,盡快建立公共信息網絡。一些增值信息服務可以由社會中介進行;建立公平獲得基礎公共信息的機制。二是利用、規范和提高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在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發揮知識產權代理和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尤為重要。要針對中介服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法律進行規范。三是加強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限制濫用知識產權。限制濫用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借鑒美國、日本和歐洲一些國家的經驗,健全和細化限制濫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提高可操作性。目前,應重點防止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抑制惡意閑置專利,禁止通過惡意收購競爭者專利技術和商標的方式限制競爭,以及限制利用知識產權進行價格共謀、排擠競爭對手等非法壟斷行為。(任擎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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